改革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之构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解馥瑜 时间:2014-10-06
摘要:再审程序是对错误生效判决的予以救济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由于它是对法院生效判决既判力相背离的,应该予以严格的限制。长期以来,基于国家本位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立法指导思想,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规定的比较概括,大多属原则性规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而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审判,法律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对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利益冲突  存在问题  改革构思
        一、 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启动存在的问题
        (一)提起再审的理由规定过于原则
        在我国提起刑事再审的比例并不高,似乎理论上的可能并没与转化为现实存在,原因就是我国刑诉法对再审理由的规定较原则,随意性较大,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一般情况下再审程序很难启动,特别是当事人认为案件判决有错误的情况下。
        (二)关于当事人申诉的规定不合理
        刑事诉讼法第 203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笔者认为,首先,在国家刑事追诉权剥夺公民个人权利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申诉”这个词是很不严肃的,因为在社会其他领域中我们也经常听到申诉这个词,这会造成一般人认识上的错误;其次,刑诉法并没有对申诉的次数和申诉主体的申诉顺序有明确的规定,这必然会造成申诉多,缠诉缠访,反复申诉,导致诉讼秩序的混乱;最后,刑事申诉仅仅是提起再审程序的一个材料来源,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笔者认为,这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三)提起再审的方式规定不严密
          我国启动再审的方式有以下四种: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抗诉。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概括,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争论,具体如下:(1)关于法院决定再审。有些学者认为,根据“无利益即无诉讼”的原则,法院显然不应成为诉讼的发起者, 未经检察机关或者原审被告人双方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绝对不能主动或者自行启动再审程序。①
        二、完善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之构思
        (一)区分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 并分别设计相对应的再审理由。
        我国大部分学者都主张将再审分为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笔者也赞成该观点。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只要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均应提起再审,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再审理由,所以在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终结后一般都不会提起再审,很有可能造成一些错案得不到纠正, 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区分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相对应的再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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