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狱行刑中的改革和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彩华 时间:2014-10-06
摘 要:行刑,即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刑罚实现的关键性环节。人们在长期以来的刑罚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往往重视制刑、求刑、量刑,而忽视行刑,即只重视前期的定罪量刑而往往不够重视后续的实际行刑状况,由此,导致我国行刑理论研究严重滞后,行刑实践效果大受影响。本文试图分析影响监狱行刑的主要问题,并思考行刑改革、完善的路径。
关键词:监狱行刑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一、提高行刑效率
        行刑,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既是对侦察、起诉和审判的总结,又是对前面程序的进一步深化。行刑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的环节,也是关键性的环节,不仅是侦察、起诉、审判等环节所追求的正义、效率目标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行刑才能最终实现,而且行刑本身还有其独立的正义、效率价值要求。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改造工作难度加大而要求不断提高的新形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加要注重行刑的效率,不论是通过缩减成本的方式还是通过优化行刑资源的方式,或是两种方式兼而有之,只要是能提高行刑效率,我们都应尽可能地进行利用。
        (一)影响我国行刑效率的因素
        综观我国的刑罚执行情况,影响我国行刑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
        1.首先是刑罚量的投入,所谓刑罚量“是指对刑罚圈范围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的刑罚的数量和强度,具体表现为对具体犯罪行为规定、判处和执行的刑罚种类和程度。”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我们通过大量刑罚量的投入,尤其是行刑成本的投入,却既没有提高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也未能提高改造质量,更好得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故我国的行刑效率有待提高。
        2.随着犯罪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必然会导致在监狱服刑人数的增长,使监狱负担越来越重;犯罪恶性程度加大,导致长刑犯增多,这必引起监狱总人口的增长;另一个是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导致监禁刑罚方式过度使用。
        3.行刑资源的的配置和行刑权力的运用。行政资源的配置不仅指行刑权利由谁来掌管,还包括确保行刑权利有效运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的配置问题。法律赋予监狱以惩罚性权力、报偿性权力和制约性权力为内容的行刑权力资源。监狱有责任运用法律所予的权力将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提高行刑效率的措施
        1.首先我们应当完善行刑立法。我国1954年由当时的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改造条例》和1994年12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的刑罚执行,尤其是监狱行刑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就行刑效率的角度来看,存在几方面的缺陷与不足:(1)其调整范围有限(2)规范的程度不够(3)调整的力度不足。目前的形势是现行监狱法的立法规模无法与刑法和诉讼法相提并论,而且部门立法过多突出部门利益。
        2.其次应当改革和完善行刑机制。改革行刑体制包括改革现有行刑权力过于分散和监、企、社高度合一的外部、内部体制。(1)在国家经济好转的情况下,要加大国家的财政投入,逐步形成监狱经费的国家保障体制。(2)完善行刑机制也就是要建立依法、科学、文明、公正的行刑权力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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