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海波 时间:2014-10-06

三 社科法学的兴起
 
在中国当代的行政法学的初创时期,一些来自行政管理学、宪法学乃至政治学背景的学者率先关注行政法,并为它贡献了智慧。当时的行政法学粗陋却开放,混杂着行政管理学、宪法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的话语。以后,当行政法学确立了属于自己的问题领域和概念体系并赢得学科独立后,它基本脱离了与其他学科的接触,走向封闭、自给自足。人为的学科划分,行政性的学术组织体制,强化了它的封闭性。进入1990年代后期,在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的地位完全确立后,一些学者开始反思行政法学与其它学科互相割裂的现状。例如,部分学者在“新公共行政”的标题下,开始探讨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趋向、“准政府组织”、放松管制、非强制性行政方式等问题,并倡导行政法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的转换。
在上述背景下,我尝试用“社科法学”来概括行政法学研究某些新的趋势。在传统的行政法体系之外,行政法学开辟出新的问题领域,尝试实证研究、价值衡量等新的方法,并为自身注入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社科法学”在这里是一个比较开放的概念。相对于前面所述的政法法学和立法法学而言,它们代表了行政法学研究问题的转向、方法的转向和知识的转向。
 
(一)社科法学试图回答的问题
要全面描述行政法学新触及的问题领域,是一件困难的事。这里举两个事例,一是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二是行政管制研究。需要说明的是,这两个问题本身并不必然代表新的研究范式,但讨论者往往结合了新的研究方法和知识,从而塑造了行政法学研究的新面貌。
中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关注由来已久。早在1983年,就有学者在文章中提出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命题,并主张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为人民服务”。[17] 此后,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观点纷呈,“服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权益本位论”、“新控权论”、“政府法治论”等,不一而足。[18]其中最有影响的主张,当推罗豪才教授倡导的“平衡论”。自从1993年首次提出“平衡论”,在多位学者的持续努力下,逐步构建了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北大为中心的行政法学流派。[19] 本文不准备评析各种观点,而是试图指出,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广泛而热烈的探讨显示了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功能的整体性反思和对行政法价值取向的强烈关怀。在它背后,还暗藏着研究者一个共同的预设:行政法学需要并且有可能建构一个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能够为行政法学体系和行政法制建设提供指导作用。[20] 无论是专著和论文的数量,还是各种行政法学年度综述对它的重视,都证明它构成了中国行政法学一个突出的主题。
对行政管制(规制)问题的研究,甚至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管制”这个概念的接受,是近年的事。在一定意义上,行政管制研究可以看作“部门行政法学”的一次蜕变。传统的部门行政法研究多数简单套用行政法总论的概念和框架,对行政法学的建设贡献不大。行政管制研究所设定的问题往往不是覆盖某个部门行政法的整体,而是从现实中存在的特定、具体的问题出发,试图去理清问题或者解决问题。在方法上和知识上,研究者通常会搬用一些经济学、社会学的理论和知识。有学者把它描述为现代行政法学从以司法审查为中心到以行政过程为中心的一个转向。[21] 一些年轻学者对此流露出明显的学术兴趣,并出现了一些可贵的探索。[22]
 
(二)社科法学运用的方法
实证研究和价值衡量是社科法学所运用的两种典型方法。
行政法学领域实证研究的一个代表是1993年龚祥瑞教授主编的《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与发展方向调查研究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该书是我国法学界第一次专门而深入地对一部法律实施状况的调研。作者运用问卷、访谈和统计数字等方式,对新生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实证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希望。该书所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与其它著作一起,被认为代表了学术研究方法上的一个“转型”。[23] 此后,还有一些学者进行了实证研究的尝试。[24] 这些研究不一定成熟,有的甚至说不上成功,但它们显示了作者在方法论上的自觉意识。这种意识在包万超博士略为偏激的笔端下,则是:“行政法学家的社会职能主要是提供实证理论:描述、解释、预测行政法现象,并在这一基础上阐述种种价值理论和可能的制度安排。”[25]
价值衡量,更多地被称为“利益衡量”(虽然在我看来这两者有细微的差别),是一种规范研究。价值衡量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有着神合之处,后者有可能为价值衡量提供新的工具。目前,法律经济分析的成功研究仍然罕见,虽然它是一些学者所津津乐道的研究方法。这可能部分是由于法律判断很难进行量化的分析和操作,更多的是诉诸直觉和经验。与主流的立法法学专注于通过立法确立规则不同,价值衡量方法扩展应用到了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与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不同,价值衡量不再满足和拘泥于法条演绎,而是把目光直接投射到法条背后的各种法律价值,努力通过衡量各种冲突的法律价值寻求合理的法律规则。作为一种法律论证的方法,价值衡量坦率承认法治中的主观判断,默许以立法者的姿态解决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鼓励执法者和司法者在法律条文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地方创造规则。执法者和司法者在运用价值衡量时,建立在对相关事实的细致考察和相关价值的审慎判断上,规范的命题有可能转化为实证的研究。在此意义上,它沟通了规范与事实的鸿沟,为法律发展开辟出一条新的路径。迄今为止,行政法学中对价值衡量的讨论尚不多见,运用价值衡量的实例更是寥寥。[26]
 
(三)社科法学的知识渊源
伴随着社科法学新的问题和新的方法,新的知识被引进到行政法论著中来。在法学论文的引证中,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一系列“非法学”论著的引证率明显提高。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包万超博士把“公共选择”理论引入行政法[27],宋功德博士则引入“博弈论”来探讨行政法上的均衡如何实现[28]。在宋功德博士的《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大批法学圈以外的人,特别是经济学学者和社会学学者;而参考文献列举的外国学者的经济学著作更是多达约40种。虽然迄今为止,行政法学者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还不是很多,也可能不够到位,有的甚至难免“半生不熟”;但是,行政法学者开始敞开胸怀,谦虚地学习和接纳别的学科知识,争取能够与别的学科进行对话。行政法学不再完全自说自话,而试图摆脱“当代社会科学语境中的陌生人”[29]的形象。
另一个新的迹象是对外国经典著作的重视。最近几年,学界翻译了几本外国行政法的经典著作,其中包括德国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法国奥里乌的《行政法与公法精要》和狄骥的《公法的变迁  法律与国家》,日本美浓部的多部著作,以及美国古德诺的《比较行政法》。如果说翻译外国的最新法规和教科书缩短了中国学界了解外国法的“时间差”,有助于我们在立法中借鉴外国经验,那么,对外国经典著作的译介则加强了中国学界对外国法的“纵深感”,有助于我们从法律比较中获得整体性反思。这些工作只有放在新的研究范式里才有意义;在追寻“最新颖、最发达”立法例的传统思维下,那些一个世纪前的“老书”肯定是过时的、不中用的。
 
(四)社科法学的未来
行政法学从封闭走向开放,这与中外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相符的。[30]但是,社科法学将能够成为行政法的主流研究范式吗?霍姆斯关于未来的法律研究“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预言,将会在中国实现吗?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如何定义社科法学。对后一个问题,我心存犹豫。法律有自己的规则体系和知识传统,所有其它学科的知识必须放在这个特定的语境中进行理解,至少必须与它兼容。归根到底,法学是一门规范的学科,它永远无法回避具体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整体性的价值反思,而这可能是统计学和经济学所无法彻底胜任的。我们也许很难确凿预见未来的行政法学,但可以确定的是,行政法学在整体上将更多元化,社科法学将成为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方向。未来的行政法学将不会沉浸在一个自给自足的规则体系中,而可能营建一个开放、反思的“法律帝国”。
 
 
结论
 
本文粗略地回顾了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历程,并把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式大致归为政法法学、立法法学和社科法学三类。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研究范式的变迁不是彻底否定以前流行的研究范式,仅仅体现不同时期行政法学问题重心的转变和研究方法、知识的更新。变迁的过程是渐进的,没有出现革命性的急剧转换。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提出三个范式,意在抓获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某些特征,而不是一个基于逻辑的分类,所以,它不能覆盖行政法学研究的全部工作。例如,本文的三分法不能覆盖对行政行为理论的精细分析,明显遗漏了通常说的“诠释法学”。本文的观点当然也不排除从其它角度提出新的分类。其次,像所有的学术分类一样,在类型化过程中必然有所失真。尤其是,三种范式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它们既不存在时间上的截然区分,也很难对具体学者一一归类。例如应松年教授,他在80年代前期写过不少可以归为“政法法学”的文章(至今还写),他也曾与人较早地提出“中国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这个后来引起广泛讨论的命题,但他最大的兴趣和最多的精力恐怕还是在行政立法上。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的主旨是做一个学术史的概括和梳理,而不在于倡导或批评某一种范式。
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边缘的、附随的工作,它不能取代对行政法问题的研究。“身教”重于言传。对一个具体问题的具有典范意义的研究,其价值比对研究范式的研究大上百倍。但是,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讨论仍然是有意义的。
第一,它有助于我们理解行政法学发展的轨迹。在时间上,大致说来,在行政法学初创时期,政法法学占据主导地位。它使得行政法制的重要性获得认同,使得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得以建立。从1980年代中期至今,立法法学几乎主宰了行政法学研究。它使得我国相继制定了若干重要的行政法律,建立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重要的法律制度。从1990年底开始,社科法学渐渐兴起。它提高了行政法学的学术品位,拓宽了行政法学者的视野,丰富了行政法学者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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