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部控制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中的运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歆 杨明亮 卢子祺 时间:2014-01-04
   论文关键词:运用 内部控制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问责制 
   论文摘要:本文对内部控制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及问责制的概念、相互关系和作用、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将控制制度理论与内部审计业务相结合,通过了解、测试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审计方式、重点和范围的一种审计。它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其他审计的基础。 
   一、内部控制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及问责制的概念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各企事业单位为保证实现特定目标,单位内部在因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由此所形成的一整套严密的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为了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保证其有效执行而对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所进行的了解、测试和评价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内部控制审计在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监督中也越来越得到广泛运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其应当承担或履行的法定或约定职责或义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特色,是中国审计制度的创新,是审计事业在我国经济建设灵活运用的重要体现。它对于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职责、保护国家资产完整、防止渎职腐败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问责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而明确提出来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我国于2003年“非典”事件首刮“问责风暴”,标志着我国政府问责制建设正式启航,而2009年“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暴社会公众对政府问责的强烈呼吁。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据相关规定对领导干部该作为而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及经济方面的处罚,是行政问责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国家审计署在《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里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在该规定里明确了审计问责的地位,审计问责逐渐成为有效的问责方式之一。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问责制的相互关系和作用 
   1、内部控制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问责制的基础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依法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内部控制管理情况以及个人廉政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目的是为了加强管理,提升领导干部执政水平。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审计人员可以充分了解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和有效,掌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及执政的能力,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责任必须通过管理者用单位部门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细化,用制度和控制程序体现管理者的职责及责任,靠“问”的“制度”来保证“权责对等”,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明晰责任才能真正让问责问到责任人头上,才能让经济责任问责制得以实现。内部控制审计不仅在强化内部管理上发挥巨大的作用,而且也是夯实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基础。 
   2、经济责任审计在问责制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审计的职能主要是监督,通过审计监督,可促进已出台的问责措施制度执行到位。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有力地促进了问责制度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将问责扩展到经济领域,扩大了问责的范围,极大地丰富和深化了问责的内容,将领导干部工作的绩效,尤其是经济决策的绩效和经济管理制度责任纳入问责的视野,促进了问责制度的常态化,促进将事后的追究与日常的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济责任审计在经济问责制推进建设民主政治进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我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权限,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也进一步规定,政府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赋予了内部审计机构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这使审计监督具有了对一部分经济责任的直接和间接问责权力。再结合审计活动自身强大的信息披露功能,势必会使审计部门在问责制的建设过程中扮演着无可替代且举足轻重的角色。 
   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可促进问责机制的完善。经济问责的目的是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如果问责仅仅停留在事后的处罚,那只能是加剧导致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严重后果,给经济秩序、社会道德带来巨大影响甚至冲击。必须通过经济责任监督来加强经济责任管理,通过考核实绩、评价效廉、监测风险、界定责任、树立导向,使经济责任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明确领导干部经济权力的边界和责任标准,逐步使问责制实现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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