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海涛 时间:2013-02-23
  论文关键词:遗产税  税制  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遗产税从产生至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开征此税收,已目趋成为一种相当普及且政策性很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税种,其开征对于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水平飞速提升,世界经济政治地位已经步入大国之列,遗产税的开征势在必行。
  一、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民经济一片萧条,所以遗产税仅仅是作为一个税种而存在,并没有开征。在后来的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时至今日,是否开征遗产税仍是我国社会各界争辩的焦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相应家庭资产的增加,中国在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首先是主流派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是:由于国民经济的持快速增长,个人拥有的资产也随之大量增加;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供借鉴;公民的税法观念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依法纳税的人群也在不断地壮大;中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不断的提高;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国家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和支持。
  也有人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有着很多不利的条件:中国经济不很发达,可以征收的财产和纳税人十分有限;中国拥有;k!il财产的人和他们的财产都很分散,谈及遗产税为时尚早;许多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中国目前没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由此会导致收入很低成本很高;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导致居民的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有限;担心开征遗产税的税收成本高,税收收入少;担心财产税制的不健全会影响遗产税的开征。
  由此可见,虽然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是有很大阻力的,但是我们目前正在将不利的条件逐个突破,遗产税的开征还是指日可待的。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遗产税的性质上分析可行陛和必要性,而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税制建设的需要和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确定我国是否有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和必要性。
  I.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开征遗产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大幅增长及个^财产的增加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只有个人的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后才会有遗产税存在的基础。
  (2)开征遗产税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遗产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开征遗产税,不但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和其他调节收入的税种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3)开征遗产税是完善中国税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遗产税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种,用实践证明了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贫富悬殊的矛盾,平衡社会公众心理等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国税制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其中包括建立健全遗产税制。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可行的。
  (1)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一般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按照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标准,应有三个条件:首先,人均GDP的水平;其次,居民储蓄水平的发展程度,若储蓄发展水平很低,那么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实际是没有价值的;第三,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的比重是多少,其衡量之一是银行指标,另一个就是基尼系数。对照中国经济发展的宏观态势,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方面来看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储蓄水平稳定增长,高收入阶层迅速形成,收入分化加大。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32,已经超越了国际警戒线,调节收入是迫切问题。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一是开征遗产税将一部分富人的财产转为国家所有,用于社会需要,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社会贫富的悬殊矛盾。我国至今仍有28Oo多万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手段措施为他们筹集资金解决困难,征收遗产税就是有效手段之一。二是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为政府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遗产税将是—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三是开证遗产税有利于中国在对外交往中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公民的权益。四是开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税制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并且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建构
  结合中外遗产税制的各方面经验,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现在从以下方面简要建议我国遗产税制。
  1.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相互配合使用
  从国外遗产税的实践来看,通常采取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使用的方式,以弥补遗产税征收过程中的漏洞。从我国的情况看,出于征收管理上的需要,在考虑到还有很多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也有必要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只有同时设立遗产税与赠与税,才能保持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和管理的严格性。
  2.税制模式的选择
  借鉴各国(地区)实行的遗产税制度,可以选择的遗产税制模式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从中国的实际来看,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并考虑到我国家庭财产共有性比较强,遗产分配多在家庭内部进行,税源稳定,但是隐蔽,税务机关控管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中国的遗产税制应当从简,这样有利于加强税源控制,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因此,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英国等地的作法实行总遗产税制,以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或者管理人,则由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直接缴纳遗产税。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