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绍山 时间:2013-02-26
  3、税率设计上不利于金融保险和物流服务外包业发展。一方面在增值税上,服务外包企业除部分混合销售行为外,其余均按现行税制划入了营业税征税范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偏窄,使得此类企业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给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的服务外包行业造成了沉重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在营业税上,涉及服务外包行业执行的却是3%和5%的不同税率。例如:以营业额全额征收的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3%的税率。税负不公,金融保险业税率偏高。同时,现行营业税税制把物流业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按营业税法规定,物流服务按业务分类,属不同税目,执行不同税率的营业税政策。例如: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含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等)税目和“邮电通信业”(指邮递快运部分)税目;税率为5%的“服务业”(含代理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税目;且规定兼营不同应税项目的劳务行为,必须分别核算、分别计算缴纳,否则就从高适用税率。但现实中,服务外包业务是一个各环节都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体化、系统化的经济运行过程(即含流通加工、包装、运输、仓储、装卸、配送及物流信息等),按现行税制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对物流业的发展起了阻碍作用。
        三、发展服务外包业的税收对策
  第一,减轻服务外包企业总体税负,增强企业竞争力。综合运用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措施。一是营业税上,对服务外包企业应克服当前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对全额征收营业税的税目改以差额计征,对承接转包、分包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以扣除转包、分包费用后的余额计征。二是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企业,除享受现行的对外承接外包业务全额收入计征的营业税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外,还应对涉及该项收入发生的研发投入等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进行税前抵扣、所得来源地已缴所得税应按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抵免。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其收入应实现出口零税制,转包、分包所发生的流转税负等应逐步实行完全退税。三是对服务外包业直接给予一定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并在优惠期满后再视情况继续减免或给予优惠税率,并对企业因提供外包服务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差异性,公平税负。随着全球经济的平稳复苏,服务外包的发展潜能正在逐渐凸显。为推动中国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优化国内产业结构,抢占国际市场制高点,中国应取消地区差异,将64号文确定的21个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还可以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方法,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境内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在确定营业税优惠政策时,应考虑到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使优惠政策与行业发展同步在发挥税收政策经济作用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
  第三,考虑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实际情况,应将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实现制造企业与生产性服务企业同等税收政策。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后,服务外包企业因属营业税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这不利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同时因无法获取抵扣凭证,抑制了制造业企业对于生产性服务外包的需求,间接影响了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为此,应在增值税政策上将部分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与制造企业实行同等政策,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制造业企业细化分工、专注核心业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制造业企业增加对服务外包的需求,从而推动中国服务外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推动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通过相应的政策扶持,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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