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绍山 时间:2013-02-26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服务外包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和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世界各国得到迅速发展。文章从中国服务外包业的现状及税收政策支持情况出发,分析了中国现行的各项税收政策,并提出了完善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以促进中国服务外包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服务外包;税收政策
  
  一、服务外包的含义及中国当前服务外包业的发展现状
  服务外包其实质是指企业利用外部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非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使企业能专注核心业务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服务外包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众所周知,服务外包业按提供的服务内容,可分为商业流程外包(BPO)、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按发包、接包方的地理位置,可分为在岸外包与离岸外包。目前,服务外包广泛应用于IT服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会计、客户服务、研发、产品设计等众多领域,服务层次不断提高,服务附加值明显增大。
  目前全球服务业主要发包国家集中在北美、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美国是外包业务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最高时占据全球服务外包发包市场90%的份额,接包国家主要是印度、爱尔兰、菲律宾、巴西、中国等。近年来,中国服务外包业务迅速发展,形成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三大产业集群,日渐成为一个新兴的全球外包中心。2006年以来,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相继认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西安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10年7月新增厦门市。这些城市纷纷出台鼓励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发展成中国国际服务外包的主要承接地,21个示范城市的各项主要统计指标已占全国总量的75%以上。但与服务外包发展最快的印度相比,无论是在经济转型的思路上,还是在地方发展的实践上,都处于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2008年,印度承接服务外包金额422亿美元,是中国的9倍;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00万,是中国的4倍;承接全球65%的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其他服务外包业务,是全球最大的提供外包服务的国家。
  二、现行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政策及不足
  中国没有专门针对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当前针对服务外包的税收规定来自于财政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财企[2008]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4月出台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等文件。现对相关文件的解读和现行税制的研究,涉及服务外包的税收政策体现在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上,具体为:
  (一)现行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上,64号文继承了63号文的规定,对21个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此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需要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同时,在现行所得税法中,对经过认定的、新创办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除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外,对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减按10%的税率计征。
  2、增值税。服务外包业按现行政策规定应属营业税征税范围,但信息技术外包业在提供外包服务的同时,也有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行为。这一混合销售行为,应合并征收增值税。按现行增值税法,在2010年底以前,自行开发生产销售其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后(17%的法定税率),即执行即征即退政策,按14%的退税率予以退税。而所退税款若继续用于研发和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则所退税款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予以征税。
  3、营业税。服务外包按业务不同在营业税上应分别按3%、5%的税率征收。根据64号文的规定,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2010年7月1日至《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与63号文相比,不仅取消了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要求,扩大到所有企业;更是对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由原来的三类增加到四个类别,即新增“企业运营服务”项目,使优惠进一步扩大。
  (二)存在的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虽对服务外包业有所规定,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文件,但与服务外包业发达的印度和欧美国家相比,中国税收政策在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上存在以下问题: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局限性:尽管64号文在优惠政策上比63号文更加明确、优惠范围更加扩大,但在所得税优惠上仍需要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局限性明显。但现实中,软件外包企业能否认定为软件企业,从而享受到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大困难:首先,软件外包企业受委托方的委托,按对方的创意、要求开发的软件,其法理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或者著作权)应属于委托方,开发出的软件产品应归委托方所有,对外包企业而言,只能是软件服务,即劳务。很显然,这类产品不符合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软件外包企业也就无法享受到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软件外包企业除软件产品必须拥有产权这一硬性规定外,自产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若不能占软件外包企业年总收入的17.5%以上,同样也无法认定为软件企业,因而也不能享受系列的涉及软件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扶持政策大都集中针对ITO,受惠行业均为动漫产业或软件产业,对BPO和KPO涉及较少。而服务外包业务在形式上从ITO到BPO再到KPO,则是一个价值链从低端走向中高端并不断提升的过程。服务外包涉及行业诸多,属企业经营方式范畴,从鼓励行业发展和社会经济需求的角度出发,税收优惠政策应涵盖相关配套设施业务在内的整个服务外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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