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转型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夏 时间:2013-02-26

摘要:增值税是中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中国税制完善的一大重头。探讨了目前增值税制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问题;措施

  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从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消费型增值税无疑是中国增值税转型的最佳选择,它不仅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但是在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增值税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很多的困难。因此,我们要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给予足够重视。
  一、中国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
  1.短期财政收入下降。根据测算,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减少国家当年增值税税收收入约1 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 233亿元。虽然从长期来看,增值税转型会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有利于实现税收收入的长期增长。但是,对于社会经济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或者资本密集型行业集中的地区,当地财政收入对增值税的依赖性较强,增值税转型必然会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短时间的大量减收。
  2.固定资产存量的增值税抵扣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即当前已有的存量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但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购进固定资产。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会导致新办企业和老企业之间存在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尤其是一些设备较陈旧、常年经营不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很难借助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改变现有状况,扭亏为盈。
  例如,假设存在增值税转型前成立的老企业A 和转型后设立的新办企业B,A、B均为一般纳税人,假设其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均为十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A企业在2008年12月购进固定资产1 000万,B在2009年1月购进固定资产1 000万,固定资产购买发票均于购买当月取得。对涉及的增值税税金总额的影响进行分析对比:2008年12月购买的固定资产,负担的进项税额170万元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购进的固定资产为1 170万元,因此在其整个使用期限内因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使所得税减少42.5(170×25%=42.5)万元,两项税金总额会计影响为127.5万元;2009年1月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70万准予抵扣,增值税减少170万,同时,购进固定资产的成本相对减少170万元,因此在其使用期限内使所得税增加42.5(170×25%=42.5)万元,两项税金总额会计减少127.5(170-42.5=127.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A、B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时间只相差一个月,但由于固定资产存量的增值税抵扣时间的“一刀切”导致A企业比B企业多承担了127.5万元的税金。这对于新旧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极其不公平的。
  同时,这种抵扣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也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因为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又可能诱发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3.引发就业问题。中国不同行业对固定资产的需求不同。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例如电力、钢铁、石化等行业,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各行业中均居于前列,增值税转型使得这些企业税负下降,刺激企业购买、更新设备,加快技术革新的步伐,扩大投资规模,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是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少。增值税转型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得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额相应减少,所得税额相应增加。若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当期没有购置新的固定资产时,就不存在抵扣当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事项。这样,企业就不能享受到增值税转型的实惠。企业往往追逐利润最大化,社会资金必然会流向高利润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属于利润较低的行业,从而影响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就业。一方面,增值税转型将刺激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一部分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员工就可能会面临失业下岗;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增值税转型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相对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转型前有所上升,企业更愿意用机器代替人工,这样就导致劳动就业压力的加大。
  4.征税范围仍然偏窄。由于受政府财力及税收征管能力限制,这次推出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还不够彻底,其征收范围并无太大变化,仍就主要集中于货物的销售、进口环节的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既不符合增值税普遍征收和中性税的原则,也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的“中断”,从而削弱了增值税制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发挥其对各环节的内在制约作用。
  二、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建议
  1.采取相应措施,缓解财政压力。中央政府在实行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应当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来弥补由于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的短期减少,缓解由此带来的地方财政压力,保证转型政策得到落实。可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比例,将中央比例下调,地方比例上调,也可将部分归为共享税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将部分中央税税种划为共享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同时还可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征诸如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为增值税转型提供财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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