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水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上的差异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严霓 时间:2013-02-26

  3.1 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授予后立即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和费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存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存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要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2 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内容。但从企业所得税原理看,可得出如下结论:
  其一,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回购股份方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其二,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
  3.3 差异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税法确定的扣除时点与会计准则不同。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在行权时确认费用扣除。对按照会计准则在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已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在行权以前应进行纳税调整。对按照会计准则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的。在行权以前也应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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