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治理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奕佚 时间:2013-02-26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当前税收征管的第一难税,严重的税收流失问题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功效,还给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Allingham-Sandamo模型、Allingham-Sandamo-Yatzhaki模型以及国内学者对Allingham-Sandamo模型的补充研究的分析,围绕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产生重要影响作用的查获概率、惩罚力度、纳税环境、征税人的工作目标以及征税人违规行为等几大要素,结合我国税收流失现状,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索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寻求有效治理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逃税模型 税收流失
    一、逃税模型的理论分析
    (一) Allingham-Sandamo模型
 Allingham和Sandamo于1972年最先提出通过建立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A-S模型)来对税收流失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建立了纳税人的目标函数:E(U)=(1-p)U(w-θx)+pU[w-θx-π(w-x)](1-1)其中p是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被查获的概率;w是纳税人在某一时期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是外生变量;θ假定为固定比例税率,为一常数;x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申报的应纳税收入;π是罚款率;U是纳税人可支配所得的效用;E(U)是纳税人的预期效用。可见,纳税人主要通过支配x变量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
    通过A-S模型我们可知,税率(θ)和纳税人收入(x)对偷税行为的影响不确定,但被查获的概率(p)和罚款率(π)则与偷税额具有明显反比关系。
    (二) Allingham-Sandamo-Yatzhaki模型
1974年和1987年Yatzhaki对A-S模型进行了修改,将罚款率的基数改为偷税额,将偷税案件查获概率由固定数值改为隐瞒收入的增函数。新模型表示为:E(U)=[1-p(w-x) ]U(w-θx)+p(w-x)U[w-θx-πθ(w-x) ] (1-2)在修正后的A-S-Y模型中,被查获的概率(p)由固定值变成与逃税额成正比的变动值,这会抑制纳税人下一轮的偷税行为。
    (三) Allingham-Sandamo模型的扩展分析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纳税人除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还会受社会舆论、道德观念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因此,建模如下:
    假设纳税人偷税的心理成本为,则纳税人的预期效用函数为U=U(w-θx)+V(x) (1-3)该模型表明,当诚信纳税价值观为社会普遍接受时,偷税行为的(心理)成本就会增加,从而抑制潜在偷税行为。而当不诚信纳税被社会认可时,偷税行为就会普遍化,如果根据心理学上的“从众效应”,将纳税人间的相互关联这一因素应在建模时考虑在内:U=(-V+AN)×i+CN (1-4)其中,A为纳税人因其他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而减少心理成本的比例;N为纳税人周围偷税的人数;i为虚拟变量,i=0表示纳税人不偷税,i=1表示纳税人偷税;C表示纳税人从其他纳税人偷税行为中获得的效用或非效用,假设c>0。则有下图由图1-1可见,当时,总有,即没有纳税人偷税;当(表示纳税人总数)时,总有,则全部纳税人都在实施偷税行为。这说明社会诚信纳税价值观的建立和社会偷税现象普遍与否都与税收流失的发生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的A-S模型、A-S-Y模型以及A-S模型补充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影响个税流失主要有被查获率、罚款率、社会诚信纳税价值观普及度以及偷税行为的普遍程度几大因素。结合我国目前税收流失的状况来看,具体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和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监控体系
     导致我国偷税查获率偏低、个税流失严重等连锁反应目前,我国税收征管采用粗放型手段,电子化、信息化程度低覆盖面窄,没有全面实施的全员全额管理制度,没有完善的纳税人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登记制度,没有全国范围的个税征管计算机网络系统,更没有与银行、保险、工商等协税主体以及检察院、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的协税护税系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速,我国居民个人收入更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量大,如目前我国职工收入中存在的大量企业帐外货币薪金或者实物薪金就无法纳入应税所得缴税。
    (二)我国处罚力度软化是偷税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查处率过低和处罚度过轻不仅降低了纳税人偷税成本,更加激励了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而且间接提高了诚实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使得原本诚实纳税的公民加入偷税行列。我国查处率低在客观上助长了纳税人的偷税行为,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的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在处罚力度上,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严厉惩处的威慑措施,比如,美国每年对10%的纳税人进行抽查审计,一旦查出有偷税行为即使数额较少,也会被罚得倾家荡产。美国对个人偷税的罚金最高达10万美元,并判处五年监禁。同时,还要公布于众,使违法者声名狼藉。面对严厉的法律制裁,很多纳税人在偷税面前会望而却步。
    而我国新《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的最重处罚规定也不过是“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和分类课税制造成的税负不公平易导致纳税人产生纳税抵触心理在对A-S模型的补充分析中可以看到,当诚信纳税不为社会大多数公民认可时,偷税行为就会被认为是正常行为,则易形成“你偷我也偷”的恶性循环。
    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税收法律规定中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即使在《税收征管法》中对其权利有明确规定,可由于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机制而大多流于形式,但对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却细致并具实际操作性,这种权利义务的实际不平衡难免会使其产生纳税抵触心理,以偷税来弥补自己损失的权利成本。关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问题,根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腾讯网新闻中心最新的联合调查(6788人参与),公众对自行申报个税还存在诸多疑虑,真正愿意主动申报的人还是少数,占31.1%,还有31.3%的人表示不一定,再观望几天”。在37.5%表示“肯定不会去主动申报”的受访者中,“作为纳税人没有享受到纳税人应有的权利,而且也不知道老百姓的钱袋子政府到底是怎么管、怎么花的”成为影响纳税积极性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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