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避税行为效应及客观原因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二)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

  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少,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地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产品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又如我国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必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通过人为缩小成本,来缩小计税价格,从而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三)税率上的差别性

  税额的多少,一方面取决于课税对象金额,另一方面取决于税率,在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愈低税额愈少。税率正是征纳双方纳税数额的焦点,称为税制构成要素的核心。税率与税额的密切相关性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如我国目前产品税中,甲级卷烟税率60%,而丙级卷烟税率为56%,通过将中级卷烟改为丙级卷烟纳税就可以少纳税款。又比如我国粮食酒税率为50%,而薯类酒税率为40%.若纳税人成功地将粮食酒转为薯类酒,而又不影响经营则能避开高税率,从而成功地避税。

  (四)起征点诱发避税

  起征点是指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收额。低于起征点可免征。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可能将自己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征点以下。如筵席税本意是通过征收筵席税抑制公款吃喝的目的,增加税收收入,然而由于起征点是300元,导致299元无须交税,这样,纳税人通过合法途径来避税十分方便,如果筵席税规定凡公款吃喝一律征收10%税,则难以避税,除非没有证据。又比如,对有些个体户每月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免于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但由于两项收入额各有不同的起征点,所以不能简单地加以确定,而应通过换算来确定是否征税。如果同时有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额,其中一项达到起征点,则要对两项计算税额;如果两项都在起征点以下,则要按比例换算成一项,看是否达到起征点。如果换成一项后达到了起征点,则两项都要征税。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可能通过合法形式使某一项或两项合并后的收入额在起征点以下,以便避税。为此,反复核实起征点是征税中一大重点。

  (五)各种减免税是避税的温床

  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然而,正是这些规定诱发众多纳税人争相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如新产品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不是新产品可出具新产品证明或使其产品具有某种新产品特点来享受这种优惠。某企业将女用高跟鞋的跟提高到市场没有过的高度,借此证明是新产品,税务局一旦承认是新产品则应给予此项优惠。又比如,伤残人的福利企业可享受税收减税,某正常企业可挂福利企业招牌,雇用几个伤残人来看工厂的大门而享受此优惠。如此不胜枚举。

  (六)五花八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诱发避税的土壤

  税收优惠政策归根结底是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使其在税收政策的扶持下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因此还要给其享受对象以严格的限制条件。而避税的本质在于通过达到形式上的条件,合法享受内容上的优惠。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我国制订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支持和鼓励开发生产新产品,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对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免增值税优惠,这有利于新产品的试产和发展。这本是国家鼓励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发高水平、高效能新产品,并促进其尽快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重要措施,然而此项优惠措施却成了某些企业合法避税的途径。有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法享受优惠的条件。更有甚者,通过非法手段非法享受此项优惠,使国家税收使大量流失。又比如,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按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惯例,我国对出口产品实行了“出口退税”政策。然而此项政策也导致了部分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享受出口退税,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甚至有些不法厂商伙同不法税收人员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导致国家财政蒙受重大损失。总之,各种税收优惠只要一开口,就必然有漏洞可钻,特别在执行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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