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有关个税改革的社会现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5.税制模式面广点多,税率过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这种税制模式面广点多且税率模式复杂繁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累进税率的设计初衷是充分发挥其调节的功能,但在实际施行中,各类税收手续繁杂,内容繁琐,反而加大了税收调节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力度,出现了高收人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低收人者多纳税的奇怪现象。
  二、个税改革中的基本建议
  1.经济体制的改革应该稳步前进,多步到位,切忌急于求成。
  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与之相配套的个税改革也应有序进行,多步到位,如果在一次改革中税率与纳税结构都发生很大的变化,相应的纳税额也必将随之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纳税额增加过多,势必减少社会消费额,导致消费紧缩,内需不足;反之税额减少的幅度太大,将会较少政府的财政收人,影响政府财政调控的力度,加剧社会两极分化。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是分步实施,第一步仅是提高起征点,第二步才会涉及到累进税率和级别区间范围,这样才会在保证相应体制下,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实现体制的转型,否则,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会难产。

  2.制定中国式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不具有累进调节作用,所以被认为是公平性较差的税制。而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模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而改革势在必行。综合课征模式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人在内的总收人水平,以总收人作为纳税的参考,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个人收人的完全货币化;二是有效的个人收人汇总工具;三是便利的个人收人核查手段。但是,目前中国的征管手段还较落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并不符合实际。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特别是经济发展的水平,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采取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即:“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3‘实行“免征额”差别制.
  所谓免征额,就是俗称的“起征点”,意指考虑到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不被课税的原则,从征税对象中扣除一部分生计费用,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的收人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
  当前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性不平衡加剧,东西部经济及城乡经济的经济鸿沟不断加大,不同地区居民的收人差距日益加大,但是在个税征收中衡量人们基本生活标准的扣除标准却没有改变,仍然是全国统一价—800元(税法中特别规定的除外)。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经济落后的地区当然是有利的,因为这有可能高于他的基本生活标准,这意味着纳税人有一部分收入虽然在基本生活费用之上却没有予以征税。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由于人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已经超过了统一(800元)的标准,在征税的时候有可能对于一部分在基本生活标准以下的部分予以了征收所得税,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严禁全国一盘棋,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应采取不同的税额扣除标准。
  4.个税税制的改革应该更加侧重理论可行性与实际可操作性的结合。
  从个税执行的情况看,目前中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征收模式,即从800元起制定若干收人层次,并依照不同层次分别采用5%-45%的税率执行。如某公民月收入900元,则其所应缴纳的个税额为(900-800) X 50/=5啄),而收入达到更高层次,如月收人10万元的,则对应这一收人层次税率计算其个税额。理论上看,这种个税征收政策是合理的,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看,这个政策却因两方面原因存在很大缺陷。拿到手里的钱才是自己的,这便是造成税收实务征收困难的意识因素,比如说一个正常收人1000万的人,在缴税之后就只剩了600万元,所以这个人会觉得自己只拿了600万元。这就是国内与国外对收入观念上的差别,中国人只谈税后收人而不像国外谈税前收人,即名义收人与实际收人之间的差别,是难以被国人接受的。难以接受就想办法不接受,偷漏税成了税收执行上的难题。现行的个税政策并没有将纳税人的支出考虑在内,如一个单身汉每月800元收入与一个三口之家每月800元收人的实际意义显然是不同的,这就是不同人的货币边际效益不同,这就造成了理论上的公平与现实中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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