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有关个税改革的社会现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经济发展 改革 个税模式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体制各方面的改革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伴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推进,一系列的经济改革措施相继出台,改革成效也硕果累双,而当前施用个人所得税体制是在对市场经济没有一个很深刻的认识,在没有发展市场经济经验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经济的飞跃,市场经济经脸的不断积累,人们对个人所得税也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个祝原有体制模式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本身的负面作用也日益明显,巫待改革.
  一、个税体制的弊端
  1.难以体现综合的公平与效率。
  对个人征收所得税应该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收人差距、体现公平与效率为目标,应该在衡量纳税人的综合纳税实力的基础上,予以征收所得税。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度虽然根据不同种类收人项目的不同成本,制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与征收比率,考虑了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在调节不同行业与不同纳税科目的收人平衡问题。在市场经济初期,由于纳税人的收人比较单一,调节不同纳税项目的纳税比例就是在调节不同纳税人的税负,单一的纳税人与单一的纳税项目具有极高的统一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因素不断增多,经济成分更加复杂,纳税人的收人日益复杂,单靠调节项目比例实现调节纳税人的复杂收人,已经变的十分的烦琐与失衡,个人隐蔽性收人、灰色收人日益增多,税务机关的监控死角增多,因此很难在合理地衡量一个人的综合纳税实力的基础上对其征税,以实现综合的公平与效率。
  2.现行个税体制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缺乏弹性。
  现行个税税制分类多、扣除项目繁多,虽然在理论调控中十分有效,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现在的单一分类征税税收体制十分的复杂,运用调控比例来总体上调控经济的程序十分的复杂,因此在实行中存在着如施行滞后、标准不一、比例失调等诸多弊端,从而导致税控失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缺乏弹性。
  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该提高,对于经济水平相差悬殊的地区应该来用差别税率制。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应该是中等收人以上的收人阶层,对于中等收人以下的纳税人应该予以减税或者免税,1980年所得税的扣除标准400元。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人民收人水平不断提高,中等收人的标准也日益提高。1993年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改为800元,然而自1993年以来我国绎济发展更是迅速,2003年平均工资比1993年增长近3倍,但是与个税立法举春神上相对应韵中等收人标准却没有变化,依然停留在原来的层次上,从而导致了对部分现实中的中等收人以下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导致了对当今社会的部分弱势群体(特别是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收人800元以上的相对低收人者)进行了征税。同时税收追求的是公平与效率想结合,我国现在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协调,对于经济水平不同的地区,应该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相应的差别税率,但是我国在大陆内对于所有的等数量的收人都是采用的等额的费用扣除(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国外工作的中国人除外),对经济发达地区的纳税人显然不公,因此我们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候在追求效率的时候应该考虑不同地区的客观情况,提高税收的社会效率。
  4.当前个税的具体税率与国家促进民间资本的政策相悖。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最高为45%,而西方国家的相应水平一般在35%左右,根据经济学有关原理,当税收比率在fl%或100%时,税收的宏观社会效益为都为零。因此税收的比率应该维持在一种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标准,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地变化。合理的税率应当既能调节个人收人,同时能兼顾组织财政收人和刺激生产和鼓励民间投资。因此个人所得税既不能过分强调收人功能也不能夸大调节功能,其功能的定位不仅受经济成长所处的阶段的约束,也受到税收征管水平及社会纳税意识的约束。因此税率的制定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和意图,适中的税率能满足均衡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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