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纳税与受益—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之我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润喜 时间:2013-02-26
    纳税与受益在具有独立的财政决策权力的地方政府中同样是存在等量关系的,关于这一论断,我们可从公共选择学派论证财政联邦制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的论述中找到答案。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由于每个居民都倾向于选择税收尽可能低而公共物品尽可能多且好的社区居住,所以各社区会竞相满足这些要求,否则会导致居民外流。如果某社区征税太高而公共物品太少或财政现状不令人满意,原居民就会迁出,这又减少了该社区税收收人。这样,财政联邦制与以足投票促成了各地方政府之间或各社区之间的相互竞争,从而迫使其竞相降低公共物品生产成本,生产出更符合居民要求的公共物品。由此可见,社区居民之所以会有以足投票之举,乃是其追求纳税与受益更为一致的原由所致,也正是这一原由最终促进了各地方政府经济效率的提高。
    尽管纳税与受益在量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是在政府介人的基础上实现对接的。由于政府在对接过程中发挥了再分配作用,因而单个纳税人或纳税人在单个税种上的付出与受益并不一定存在量上的对等关系。即便如此,在一些目的性税种中,这种对应关系还是相当地明显的。笔者在前面已提到过社会保障税、车船使用税,兹再举一例予以佐证。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现行税种中的目的税之一,其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税额,所征税款专门用于城镇的维护和建设。其征收率之所以依纳税人所在市区、县城和镇、市区与县城或镇以外所在地区的不同,分别采用7%,5%,1%的税率,是因城建税是专款专用性质的税种,是按照城建资金的需要量及纳税人从城建设施中受益多少的客观实际情况来征收的。由于在城市的纳税人比在县城的纳税人多享受了市政建设的好处,因而所在地为城市的纳税人就应比所在地是县城的纳税人缴纳更多的城建税。

    此外,我国现行税种中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这一特性也很明显。但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与受益的这种对应性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主要地是表现在二者的总量方面(不同阶层所享受的利益份额极不相同),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财政运行模式,则使纳税与受益在总量与个体上都具有了这种明显的对应性。
    纳税多者多受益,受益多者多纳税。从表面上看,纳税与受益好像只是一种量上的对应关系,其实则不然,因为纳税会给纳税人带来质上的改变。北京市地税局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的控管,针对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年收人10万元以上的个人及符合其他条件的个人)所采取的一些做法就是一个较为直观的例子。因为重点纳税人在依法履行其应尽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受到一些一般纳税人暂时无法享受或享受不到的利益,如电子申报、网上办税、与税务机关零距离接触等。
    在国外,重点纳税人是被视为对国家做出重要贡献的人,他们因此而倍受社会各方的尊重。重点纳税人会以“纳税人的名义”理直气壮地行事,而政府在利益享受及参政、议政等方面也会格外地关注重点纳税人。在我国,重点纳税人在人们心目中地位也正在发生变化。现在,重点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已在办税通道、获取贷款、参政议政等方面开始享有一定程度的优先权。
    如果我们从纳税有利于人类健康这个角度来审视纳税的话,纳税给人类带来的益处就更大了。一方面,社会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大众文化及娱乐的支出依赖于税收;另一方面,税收本身也在维护着人类健康。因为对有害人类健康的物品和危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行为征税已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当然,在这方面,应该说美国是走在最前列的,因为当今还没有一个国家像美国那样对减肥给以减税照顾(因多种疾病与肥胖有关,美国国税局已视肥胖为一种疾病)。
    对纳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益处远大于税额本身这一问题,我们也可以从反面的角度加以验证,即倘若纳税人没有按税法的要求去履行纳税义务,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也并不仅仅是相当于税额的部分,多数情况卜可能是无法估量的。理由是:纳税人实施逃避税活动,表面上看好像是纳税人占了国家的便宜,实际上真正遭受损失的还是纳税人自己。因为,纳税人逃避税要花费时间、精力及金钱,逃避税未成功会受到惩罚,此其一:为了逃避税,纳税人会把相当的精力用在琢磨国家税法的纸漏上,从而减弱其发展生产的后劲儿,此其二;逃避税行为一旦被揭穿,纳税人会因信用危机而难以立足,此其三;财富可给纳税人带来快乐,但想拥有本属于国家的财富却让纳税人不快乐,此其四。
    上述分析表明,税收活动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利益交换,这种交换不仅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而且在量上还具有对应性。纳税与受益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如果广大纳税人能够理喻的话,他们就会清楚纳税是用来购买公共物品和服务了,并且晓得纳税这种给付实则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一种信用活动。即公民之所以纳税,是因其享用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所带来的利益,作为交换,公民向国家缴纳税款,是在履行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纳税人明确其与国家之间的这种信用关系,对形成纳税人与国家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是极为重要的。
    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一方面决定了公民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政府在依法享有对公民行使征税权利的同时,必须担负起提供满足公民公共需要的物品和服务的职责。无论是国家还是纳税人,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其相应义务,履行义务就应享有其相应权利,此乃天经地义!
    笔者认为,对纳税人来说,晓得了纳税的原由,其在享受、渴望享受政府带来的益处时,绝大多数人会有向国家纳税之愿。但这种愿望能否真正全面地践行,与其感受的利益享受极其相关。倘若纳税人觉得缴税是值得的,他们就会实施这一行为。如果纳税人觉得非自身生存所必须之财富交由国家支配比自己支配更有效率的话,他们就会更加自觉地实施这一行为。相反,如果纳税人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利益,或者是获悉大量的税款被吃喝玩乐和挥霍浪费的话,他们就会对税法产生抵触,从而诱发逃避税行为。显然,对纳税人缺乏利益引导,纳税人权益未能得到切实保护是影响公民纳税意识的重要因素。
    思路决定出路。如果税法的宣传使纳税人对纳税与受益间的关系有了明确的认识,他们对税收的“取之于民”就会更加认同;如果政府用税效用的提高使纳税人充分感受到了“用之于民”所带来的好处,他们自觉纳税的意识就会提高;如果全社会都将“我一向纳税”视为认可好公民的标准,“税本位”意识便有望深人人心。诚如是,则诚信纳税的良好治税环境就有望确立;进而,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乃至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也就有望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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