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B2B电子商务信用管理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崔磊 时间:2014-06-01
摘 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信息化与新型管理理论相结合的创新经营方式,其实质是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改造旧商业模式的一次革命性变革。B2B模式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模式中最具有发展潜力的模式,因此也最值得当代人们的关注和讨论。近年来,电子商务B2B业务虽然在中国取得跨越式的进展,但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多不足,最为制约我国B2B发展的因素就是信用问题。信用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未来我国的经济是信用经济,所以我国社会各界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的信用管理,本文旨在探讨B2B电子商务中的信用管理问题,结合我国当前情况提出改善B2B电子商务中信用管理问题的对策及措施,对我国促进B2B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企业信息化的进程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B2B; 电子商务;信用管理
  1B2B电子商务和信用管理的定义
  1.1电子商务的概念
  目前,电子商务形式涉及各类经济活动的很多方面,是电子信息时代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是旧经济活动形式的重大变革。这种方式使得很多商品的生产、经营等经济价值链发生改变,大大地提高了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的工作效率,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1990年以来,国际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普及,极大地加快了电子商务在各个领域的发展。一般来说,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媒介、以各种商品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与结算为手段的全新商务模式。B2B电子商务主要指企业之间的电子交易,电子贸易等活动。
  1.2信用管理的概念
  信用管理的最初含义是对于消费者信用和各类企业资信状况进行全方位管理,内容包括各种信用数据的收集和处理,然后把它们变成信用产品,最后以信用产品为工具,从技术上保证信用交易的成功实现。从信用管理水平对一国经济的影响作用看,在经济很发达的诚信国家中,信用管理主要是对个人信用的管理。而在很多的发展中国家里,信用管理主要是指对企业的信用管理。B2B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之间在进行网上交易时的资信状况进行管理,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信用风险出发,重点对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方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地处理各项业务程序。
  2我国B2B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发展现状和问题
  2.1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现状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已经充分认识到良好的信用环境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因此,各省、市、自治区都开始着手整治本地区的信用环境和建设相关的信用制度。但是,国内的信用资信状况还很不乐观,在有些地区和经济领域内还大量存在着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这种状况极大地制约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在商品交易这一领域,很多网购企业都存在不能按时收到所购买的商品,即使按时收到也是质量不过关,假冒伪劣产品居多,甚至还有过期和根本就不是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更为恶劣的是直接遭遇资金欺诈,单方面支付了金钱,结果没有收到商品,对企业形成了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也因信用问题而烦恼。据一些网站销售人员说,他们曾接到网上的客户订购后,按其所提供的地址送货上门,可是却发现地址根本不存在。像这样的恶意欺骗事件时有发生,使电子商务网站的成本急增,但又无法有效识别真假,以致于有时对正常业务都造成了不良影响。更令网站无可奈何的是,许多中老年客户由于对网上购物不放心,不愿意按照网站的流程支付货物的款项,虽然看中了电子商务网站经销的很多优惠商品,但最终还是选择实物购买,网站因信用问题也失去了许多订单。
  这种现象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从深层次面上分析来说,我国尚未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一些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如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立法与执法体系建设、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确立、政府职能转变等,都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种种原因造成了企业降低“失信”成本,导致了电子商务市场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网络销售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及社会的发展。
  2.2B2B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2.2.1 企业电子商务信用观念有待提高
  在我国,“眼看,手摸,耳听”的购物习惯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对于看不见、摸不着的网上购物具有抵触的情绪,人们总是觉得网络具有虚假性,不能够直观的将商品的优良等级表现出来。另外,网络购物的又一误区是价格及发货期限问题,而这些均与商品的生产进度以及经营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相关,归根结底就是担心一个诚信问题。而B2B电子商务的消费市场是以企业为主角的需方市场,如果需求小的话,则大部分供方也就不积极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和产品,因此,一些企业对电子商务还需要有一个信用意识和观念的转变过程。
  2.2.2 企业信用数据共享度较低
  由于网络只是一个供买卖双方彼此了解与沟通的平台,而并不能真实的参与对方的生产运作中去,因此,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信用状况等信息只有供货方比较了解,而购货方并不清楚,这些问题,就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造成的。尽管有些供货方的产品质量过关,信誉度较高,价格较适中,但是由于企业信用数据的共享不完善,购货方难以通过网络及时、快捷的了解对方信息,这就直接影响了双方的利益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购货方不愿意花费过多的精力去了解对方的信用数据,而是宁可选择老客户,而放弃了其他质量、价格和服务更具优势的新客户。反之,供货方也是如此。如果企业间的信用数据可以昭告天下,那么信用信息的共享度就会大大提高,企业间面临的信用信息不对称性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2.2.3 服务中介机构网上服务的普遍率较低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是负责收集整理消费者信用数据,提供信用报告的服务机构。中国加入WTO以后,信用报告机构已经开始向有偿服务化发展了。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开展网上服务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数不多,普及率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大量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及信息检索平台的建立,从而制约了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2.4 网络失信惩罚机制力度不够
  失信惩罚机制是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采用赊销方法的企业来说,网络失信行为是深恶痛绝的,因此,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失信行为做出相应的惩罚。当前,B2B电子商务的网络失信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因为我国网络的失信惩罚机制还不够完善,很多企业在其中浑水摸鱼,而我国现有的网络失信惩罚的监督技术还满足不了及时搜查,并及时指出的功能。结果,对于大多数失信行为的惩罚,是以法律规定的罚款处罚为主的。对于B2B电子商务来说,这样失信行为的惩罚效果并不明显,原因一是很有可能找不到受惩罚者,网络平台中的多变性和灵活性导致了惩罚的相对者很难明确;二是失信者并没有切身体会到由于对方失信而带来的严重后果。
  2.2.5 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制度不够完整
  信用管理有关的法律应该起到四个方面的作用:保证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惩罚失信的责任人,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的行为,规范商业授信。我国电子商务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法律法规体系,但至今尚未出台有关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虽然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滞后是难以避免的普遍规律,但毕竟我国在立法上的反映还是太慢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更需要有规范的体制来制约和管理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制度问题。如果B2B电子商务发展实践中的诚信问题无法用适当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则会造成网络平台的混乱,使大多数企业毫无目标地进行网上交易,这样的情况会影响网络经济的发展,甚至瓶颈市场上的新型产品,严重阻碍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  3改善B2B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