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与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钟炜 时间:2013-02-26
  在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当地方主体税种尚未建立时,土地资源收入仍将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政府只要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就可以推动不动产升值,获得巨大财政收入。但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将利用增大的地方税收管理权,根据公共支出的需要和区域特点开设新税种,加快地方主体税种的培育,以税收形式筹集必要的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使税收收入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增加,从而使政府获得收入的方式更透明、更确定和更规范。
  (三)地方政府将建立起以财产税和行为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
  从大多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地方政府基本上都是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因为财产课税一方面具有税源分布广泛的区域性特征,便于地方政府严格监控税源,提高征管效率;另一方面,财产税收入的财政支出目标主要是提供地方公共品,极大地体现了负税与收益的对等原则。房产税是目前我国主要的财产税,但各省市的房产税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还比较低。以上海为例,在2003年房地产相关税收占上海市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不到10%,而占比重较高的地方税种是营业税,占37%。但是在新一轮税改中,随着增值税范围的扩大,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将缩小。而且中央提出了物业税的改革思路,即将现存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统一的物业税,并且逐渐扩大其征税范围,恢复对城镇居民自有自用住房的征税,待条件成熟时将物业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农村。可以预见,随着城市建设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县乡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房地产业将不断发展,这将为物业税提供充足的税源,使物业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为提高,而且随着不动产在个人财富中比重的增大,该税的调节功能也将增强,这都使得物业税将成为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此外,在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各地还可以开征符合地域特征,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的新税种。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开征环境税和教育税等行为税。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企业的规模和数量增长很快,尤其是一些制造业企业,规模大,污染也大,在对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时,也对城市面貌和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可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结合税费改革,将现存的排污费、垃圾费等合并成规范的环境税,对企业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行为征收较高的税收,并将该收入专门用于城市环境的改善,这样既矫正了企业的污染行为,又为城市环境建设筹集了大笔资金。另外,各地经济的发展,需要居民基本素质的提高和高等教育人才数量的增加,除了引进外地高素质人才以外,还需要政府加大地方教育的投入。因此,可以将现存的一些分散的教育性收费,如教育费附加,合并为一个独立的教育税税种,这样就能以规范的方式为教育的发展筹集大量稳定可靠的资金。此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都对各种形式的娱乐征税,作为地方的重要财源,我们还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开征娱乐税等新型税种,从而最终形成以财产税和行为税为主体的较为稳定的地方税体系。
  (四)地方政府调节经济的方式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
  一直以来,地方主体税种缺乏,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有限,很难通过地方税收政策对当地经济进行调节,而主要是通过财政支出政策和其它行政命令直接干预经济,极大地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这样不仅调节效果差,而且造成了很大的效率损失。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可通过时地方主体税种的培育和新税种的开设,利用更为自主的地方税收管理权,制定合理的地方税收政策来对经济进行调节,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减少对企业和个人的直接行政干预,使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关系规范化、法制化和稳定化,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地区经济的良性增长。
  当物业税成为地方重要收入来源后,容易出现过于强调其财政功能而忽视调节功能的现象。物业税将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且还是地方政府调节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强有力的政策工具。通过对拥有房地产的居民征税,可以对个人在不动产方面的行为做出符合效率原则的调节。近年来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价格高涨,地方政府通过物业税这一强大的政策工具,除了可获得长久不竭的财源以外,更重要的是可以对房地产价格进行影响,对房地产交易者的非理性行为进行控制和引导,最终促进房地产市场和整个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随着不动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个人可支配收入已转化为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它在个人财富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其征税可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此外,通过环境税等行为税可以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矫正,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企业的生产量或排污量征收环境税,使企业对社会环境损坏造成的外部成本内化成自己的成本,这样,企业在做成本收益分析的时候就会考虑到污染的成本,从而做出符合资源配置效率的生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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