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4-26

  (二)可以解决高科技研发计划后续产业化应用资金不足的问题
  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我国国家投资的科技创新和研发成果的产业化推广应用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以科技部为例,科技部每年有许多科技创新与推广计划。这些研究计划中科技成果较多,但真正实现产业化的却较少。究其原因,除了作为研发主体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作为产业化应用主体的企业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以外,还包括其他一些原因:第一、这些计划都是由国家投资的基础性、前沿性重大项目计划,因此从这些研究计划中产生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不过,根据中国企业改制多年得出的经验来看,国家所有往往是一种效率比较低下的所有制,国家所有常常会导致产权界定不清,形成实际中无人所有的局面。第二、在这些研发项目计划中,国家投入了大量的经费进行研发,产生出了比较成熟的科研成果,但是离产业化应用还有一定的距离,还需要一定的后续经费投入以进行进一步产业化应用研究。这类研究已不属于基础性、前沿性研究,由国家科技计划继续投资不太合适。对企业来说,这些后续研究经费仍然很大,无法承担。经费的脱节致使许多此类高水平研发成果无法在实践中进行产业化应用,造成闲置浪费的局面。
  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解决这两个问题。作为发起人的科技部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现有科技成果转让出去,融入资金资助更多新项目研发。由于技术成果已经比较成熟,风险较低,投资者投入一定的资本就可以参与高技术成果利益分享。通过这种方式还能够为技术成果找到一个权利归属明晰的主体,使得对其监管更为有力。这个权利主体就是购买了知识产权证券的证券持有人。证券持有人的利益与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的效益密切相关,他们更有激励去关注、监督该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应用效果,从而解决国家所有反而无人所有权利主体缺位带来的弊端。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无疑是解决资金不足、推进科技计划成果产业化应用非常好的方案。
  (三)可以解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资金不足的问题
  科研机构与高校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者。无论从发明专利的申请还是发明专利的授权的状况来看,显示了我国的科研机构与高校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在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中,处于实验室(样品)、小试与中试阶段的高达62.2%,不具备产业化的基础。科研机构中达到规模化生产的科技成果项目情况稍微好些,但是能达到规模化生产阶段的科技成果也仅占所调查单位科技成果的25%,而高校的这一比例仅达12.6%。
  导致我国高校及科研机构科研成果产业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政策导向、科技资源分散、分割等问题,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资金。
  从统计数据看,资金缺乏是高校科技成果未产业化最主要原因的,占到其未产业化原因因素的51.8%。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解决大学与科研机构资金不足的一个有效措施。目前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业化最主要途径是自行进行产业化的方式。这种方式一来规模较小,很难形成大规模的产业集群;二来也与大学、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性质不符,使其卷入营业性事务而忽视科研教学的主要职能。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大学和科研机构可以将科技成果转让出去,由SPV或者SPV委托的专门机构进行经营,自己提前获得收益,用以资助更多的研究活动,不用将太多的精力放在与大学性质不符的产业化经营活动之上。耶鲁大学专利证券化案就是大学专利化案的成功范例。耶鲁大学通过专利证券化的方式获得了大笔的资金,用以改善学校的教育设施和科研设备,提高了教学环境与研究开发能力。
  进入2008年,从资本市场的市场环境、国外经验、国家对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视与扶持力度以及已有的证券化试点工作等方面来看,课题组认为在中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具备了现实可行性: 

   (一)中国当前股市行情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大氛围
  中国从2005~2007年底经历了一场波澜壮阔的股市大潮,这极像美国上世纪90年代的股市大疯狂。世界上第一只知识产权证券化品种鲍伊债券就是在这一波股市大潮中孕育产生的。因此,尽管中国资本时代的来临会给中国带来深刻的冲击,并存在一定的危机,但这一时代的来临却为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创造了良好的市场大氛围。
对于在中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时机是否成熟的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过大,如果过早推行,可能会给资本市场带来波动。本文认为,与不良贷款资产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代表了社会经济未来发展的方向。有着更为广阔的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资产很难说具有更大的风险。如果不良贷款资产都能够进行证券化融资,那么知识产权资产更有可能进行证券化融资。而且,在资本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投资者,其中不乏喜欢追逐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偏好者。这类风险偏好者大都喜欢涉猎于高科技行业,但是苦于没有投资的途径。知识产权证券化无疑提供了一个很好地参与途径。
  (二)其他国家的证券化案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从鲍伊债券开始,经过十多年时间的发展,至今有超过数十起交易案例,这些交易案涉及主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在美国之后,欧洲、日本等也相继成功地推出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证明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可行的,而且也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发行的具体操作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三)创新型国家道路的确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在新经济时代,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形式产生了变化,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成为衡量一国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为有效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党中央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任务。
  2006年,我国颁布了《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划纲要》强调了实施促进创新企业的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对科技兴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同时,党中央、国务院从2005年下半年起,决定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在制定的过程中,也强调了对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融资支持。
  《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两份重要的纲领性文件都强调了对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中的融资支持。实际上,自《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颁布后,财政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科技部等都纷纷加大对高科技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相信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后,全国必将掀起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的高潮。这两份重要文件也将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新型融资工具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现有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制度框架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融资制度安排,涉及金融、会计、税收等多个领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和税收等多方面制定了特殊政策,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政府也同样支持资产证券化活动。国务院2004年《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从政策层面上给予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空间。随后,国务院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搭建法律框架。知识产权证券化与信贷资产证券化都属资产担保证券的一种,主要区别在于基础资产不同而已,因此将适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制度框架根据知识产权的具体特征作出适当调整后,应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从理论上说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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