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雪珍 时间:2013-03-28
       (四)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在一些金融部门,对岗位目标和规章制度的监督考核缺乏经常性、系统性和严肃性。一些监督审核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一些复核审批环节形同虚设,这样就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如某银行储蓄科科长陆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利息支出,伪造假存单等手段,先后三十余次,通过下属储蓄所套取现金数额特别巨大,据为已有,每次作案都逃避了内部监督检查。
        三、防范金融职务犯罪的对策思考
        (一)规范金融执法行为,加强金融执法力度。①要加强金融部门执法的宣传和培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充分利用手中的法律资源,会同金融主管部门,通过行业预防、个案预防等手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金融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金融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②可尝试金融执法监督,在确保金融机构执法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的同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执法过程中遇有困难的情况,可帮助与有关机关或司法部门进行协调,确保金融执法行为的有效性。③司法机关要结合办案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和法院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通过查办和审理各类金融职务犯罪能够客观、全面地发现有关金融单位在行业管理上存在的弊端或缺陷,要及时依据职责,提出相关的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避免因为“顾全”案发单位领导的威信或者影响其文明单位声誉而不发书面建议,以口头建议代替甚至不建议的现象。
       (二)适应形势要求,完善内部监督制度。①进一步完善电算化、网络化的监管制度。要着眼于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改革传统的监督方式,运用计算机科技手段,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和程序,确保能够有效防止或及时发现各种违规操作的行为。②进一步完善业务审核,监督制度。要完善和严格执行贷款审核、资金往来核对等制度。严格按审贷分离原则执行,由审贷人独立审核,确保贷款业务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③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资金进出必须严格审批,大额资金使用须经领导层集体讨论,定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查账,重点审查有无账外账,不合规定的资金往来等。
       (三)进一步完善稽核制度。要不断健全、充实各级稽核机构,并根据金融业务的发展和操作手段的科技化,建立不同的检查、稽核制度,经常组织对员工的工作状况、电子网络的工作过程及机器设备的性能等进行检查稽核,以保障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
       (四)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自我“免疫力”。金融单位在搞好金融防范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开展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增强思想“免疫力”,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在金融单位中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学法、懂法、用法及普法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敏感性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加强综合治理,形成预防犯罪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以综合治理的方法,共同参与预防金融部门职务犯罪的工作。各政法机关要加强与金融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沟通,经常分析犯罪动态,互通办案工作信息,加强案件线索的移送,及时研究、制定打击防范的措施。通过运用综合治理的机制,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制度的、教育的等各项手段,有效遏制和防范各金融行业内的职务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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