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3-20

(2)从证券公司来看,与银行一样,证券公司也存在经营机 制不健全问题,内部人控制现象极为普遍(由其国有性所决定,外部监管成本很高且效力有限),存在着追求自身利益尤其是管理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所以证券公司常常利用自己拥有的巨大资金实力在证券市场上“坐庄”,操纵股价,期望获得最大收益,由股票市场风险所决定这样做也隐含着巨大风险,因为股票价格尽管取决于投资者的预期,但是不可能脱离其实物基础,一旦过度背离,或者相关因素变化,股票价格的波动就往往 难以预测,“坐庄”的机构也难以幸免于难,也就是“庄家套牢”,而经营者由于掌握着内部控制权而并不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样,即便允许证券公司从银行有限制的贷款,一旦证券公司将资金投入股票交易市场中,也肯定会加大信贷资金风险并加大股票市场的动荡。 
其次,上市公司上市不转制,制度不完善,使证券市场和混业经营内生巨大风险。国有企业制度是病源,上市公司从改制到包装上市一直未有也不可能离开病毒母体,换言之,这个所谓的“新生儿手术”不干净, 以后的发作便具有必然性。有人说,已经改制的上市公司,不仅没有改造国有企业,反而被国有企业改造了。实际上是一种认识颠倒,没有搞清因果关系。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上市公司就不可能摆脱“国有企业病”,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国有股东本身产权主体不清,没有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国有股东的大量控股延伸出去必然是国家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监督约束机制的进一步虚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权责形式化,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领导合谋现象,分散的大众股东及其资源被少数人控制并滥用,用手投票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同时流通股比例较小,大量法人股、国家股未能上市流通,通过证券市场兼并收购上市公司的用脚投票机制也有限,不能形成对经营者的改进压力。加之股票发行实行计划审批,壳资源稀缺,保壳、争壳是一种常见现象,上市公司不能优胜劣汰,经营者“败德”,企业效率低下成为必然。多数情况下,经营者会理性地选择随意侵吞国有资产,同时对外发布虚盈实亏信息,与证券公司合谋操纵股价,直至企业不能维持。审计等中介机构对此无能为力。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做出国有股逐步推出竞争性行业控股地位等决定,为解决上市公司制度问题,实施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 
其三,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有待提高。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均为国有,长期以来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一直不太重视,“重发展、轻监管”的问题一直存在。1990年以后,金融监管问题开始引起重视,监管工作有所加强,但多数仍然是合规性监管稽核,风险性监控不足,1992年以后的金融混乱成为必然。随顿,实施分业经营,加强了金融监管,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定。但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较低,各监管机构之间不能互相配合等上述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以及混业经营的挑战和趋势都使金融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这当然需要一个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过程,因而,金融混业经营也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陈欣烨 《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发展趋势分析》,北方经济 2006年2期 
[2]刘霖叶 《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约束条件分析》,特区经济 2005年11期 
[3]周斌 《混业经营 中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当代金融家 
[4]张强 曾宪冬 《金融混业经营监管趋势与制度缺陷》,巨潮资讯 2003年11期 
[5]姜业庆 《金融混业之路究竟该怎么走?五大问题不可回避》,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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