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职务犯罪与预防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兆超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犯罪的比例不是很大,但是,影响较大,所以本文章针对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应的预防策略与方法。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法制教育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和廉洁性,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条件,例如:购销人员利用采购,销售之机,骗取本单位的款物。
  “不负责任(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
  “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一、目前职务犯罪增多的主要原因分析

  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在本文中就客观原因进行分析。
  (一)体制上原因
  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的计划体制和新体制发挥有效调节作用的同时,他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叠加在一起,给经济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同时也为一些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例如,国有企业转制、合并、倒闭等。
  (二)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
  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就有可能产生职务犯罪。
  (三)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些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者暴富,强烈刺激原来有经济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平衡心理,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一旦有适当的条件、机会,便会产生贪污受贿等犯罪。
  (四)惩治不力现象的存在
  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尚不健全,这主要表现在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上。尽管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对偶性犯罪,但并非所有受贿案件的行贿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许多行贿人尽管行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但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仍得以置身事外。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对行贿人不仅给予刑罚制裁,还有相关的行业处罚措施,如吊销执照、取消资质等,而我国尚无这方面的规定。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行贿人都是反贪局的常客,在多个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某些个体建筑老板,在多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都有行贿行为,但却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未受到任何经济损失,这极大地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这种惩治不力现象的存在使社会上贿赂之风盛行,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极易诱发其他职务犯罪。

  二、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加强我国法治建设,铲除腐败赖以生存的土壤
  “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因此,削弱和控制权力,成为我国当前抑制官员腐败的必要措施,其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实行民主政治,即法治国家。
  我国的法治建设目前是:一是改革立法程序,扩大公民的参与度。二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这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三是进行独立化方向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司法机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这一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应当使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以及党的关系全部脱离地方政府和地方党的机关领导,同时采取一系列保障司法公正的措施,“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四是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应当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致力于大政方针的制定和推行,应当更多的在人民代表机关活动,使自己的方针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完善立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反腐败的法律秩序
  1.完善经济立法。要杜绝和减少职务犯罪,首先必须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控。一是重视经济立法的计划性;二是重视经济立法的超前性,既要反映实践,总结实践经验,又要先于实践,做到立法先行;三是重视经济立法对职务犯罪的抑制作用,主要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创建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相适应的法律秩序,制止破坏和影响市场发育和等价交换规则的腐败行为。
  2.完善行政立法。目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给公务人员提供一个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2)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只重视惩罚,不重视教育和预防;(3)习惯于以政策性文件代替必要的行政法规,有损于行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必须切实健全行政立法,明确公务员的职责范围,加强行政管理人员责任心,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健全公民对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减少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经济犯罪现象
  3.完善刑事立法。修订后的刑法,强化了其在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规范作用;二是保护作用;三是威慑作用;四是教育作用。
  (三)加强司法,抑制职务犯罪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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