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价证券用于行贿的探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葛少禹 时间:2013-03-15

  
  四、证券市场的运行模式是股票能否作为有价证券的依据
  
  在证券交易所里交易的被称为场内交易,交易的对象都是已经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没有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即刚才提到的原始发行股只能到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场外交易市场也是合法的交易市场,其交易是通过柜台市场、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的自动报价系统进行的,其交易行情是公开的。也就是说经核准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换句话说,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只能在场外进行公开交易。
  从以上的情况来看,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是可以流通和交易的,既然可以流通转让这就说明它是一种有价值的权利凭证,也就理所当然的可以划分到有价证券的范畴里,也就可以成为行贿、受贿的工具和手段。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索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以及根据关于受贿罪的相关扩大解释的规定。收取他人财物和其他利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这里的其他利益本应当包括劳务、提供服务、有价证券等可以折成财物价值的各种利益。因此,用原始股票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应构成行贿罪。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不论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均以受贿罪论处。同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原始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行为,不论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也应以受贿罪论处。即使事后公司没有上市。股票面值没有升值,公司收回股票或者受贿人悉数返还了股票,这一事后行为只能视作犯罪后的赃款去向或者处分行为,事后行为本身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而行贿人只有在受贿人为其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时,才可能构成行贿罪,否则只单独认定受贿罪。所以,在审理使用原始股份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行贿案件时。不应只关注该类证券是否已具有可交易价值,或者只注重行贿时原始的价值而忽略其交易价值,而应全面的考察派发该有价证券公司的相关情况,行贿目的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以及受贿人事后的行为等等因素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