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资本市场损害中小投资者的若干现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3-14
  在通过高价配股或增发,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或相对控股权的优势,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小金库”,任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通过投资行为、侵占资产、非公平关联交易等手段获取隐性收益。
  5、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本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产业升级、转换的重要手段,但却被一些重组股东用来“损人利已”。在取得控股权后,有些重组股东利用不等价的资产置换、挪用资金、利用壳资源再度进行股权转让获利以及让上市公司为其关联企业贷款担保等手段,将被重组方的财产占为已有。
  6、为大股东提供担保
  薛爽,王鹏(2004)以1998—2000年亏损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与配比样本的对照,验证了大股东占用损害公司业绩的假说:一方面,大股东直接占用资金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另一方面,大股东要求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下属公司担保间接地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万良勇和魏明海(2009)研究了河北担保圈的形成动因和经济后果,他们发现河北担保圈并不具备西方理论所言的交易成本节约功能。大股东的利益输送需求诱发了上市公司过度信贷的融资需求,并进而催生过度担保需求,而更深层的原因则是区域金融生态系统的失衡。河北担保圈的形成并非单个公司的问题,而是在失衡的金融生态环境下,各主体间相互博弈所达成的一种非效率性均衡解。地方政府的本位利益驱动是导致金融生态失衡的主要因素。面临政府干预和市场竞争双重压力的商业银行既是事件的受害者,同时又在危机形成过程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地方政府干预下的监管机构独立性受到较大侵害,导致对违规事件处理的延迟和乏力。失衡的金融生态环境及上市公司治理缺陷最终导致了信贷资源的低效配置。
  7、散布虚假消息
  控股大股东通过操纵上市公司的会计报告和发布虚假信息摄取控制权收益是其掠夺小股东的另一重要手段。由于大股东在实施隧道行为时会冒一种风险,即中小股东一旦对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内幕交易有所发觉,就很可能会通过法律起诉或”用脚投票”等方式予以反抗,所以大股东常常在发行股票时作虚假陈述,或调整会计政策向外部中小股东报告虚假的会计信息,或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故意拖延,拒发信息。
  首先,对会计报表的分析是中小股东了解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主要方式,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按期定时公布年度、半年度及季度报表,但实际上,上市公司常以粉饰会计报表的方式欺骗公众,例如琼民源案和银广厦案(张启案、刘知强,2005)。粉饰会计报表直接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使中小股东无法评价公司的机会和风险,无法区分上市公司的质量;误导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使中小股东将资金投到质量低下的公司,提高了投资风险,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次,上市公司中存在大量信息披露不充分、虚假披露和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另外,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完整、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造成了控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对于关联方交易,公司常常含糊其词,不披露有关交易或关联交易金额,不陈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确定依据或不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常常只列示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成本价等,而不具体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使得小股东不能对关联交易做出判断,从而无法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的公司甚至隐瞒不报关联交易,用以掩盖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中小股东往往要等到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披露以后方能得知募股项目已经更改的信息。
  除上述以外,上市公司大股东还会利用其他一些手段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任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如规定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数量的股东才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无理拒绝向中小股东提供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等等。
  二、基金市场
  基金市场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主要是与关联股东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集中发生在同一公司不同基金间的违规操作上。
  1、公募基金向理财专户输送利益
  专户理财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利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邱加蔚在2003年指出,基金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基金经理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委托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都要求基金公司在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客户关系、人事管理等环节中进行利益输送。
  专户理财出现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还是相当大的,虽然其规模不一定大。当前专户理财刚刚起步,资金量并不大时,从公募基金转移哪怕一小点利益,既不会太影响基金的业绩,也可以带来更多的专户理财资金,并且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得到更多的业绩报酬。
  2、创造佣金收入向券商股东输送利益
  基金利益输送的另一种形式是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产品租用券商股东的交易席位。根据天相投顾统计,2005—2009年间,东吴证券从东吴基金获得的佣金收入分别为133.36万元、63.11万元、1407.78万元、1415.79万元、1166.21万元,四年多的时间,东吴基金为东吴证券总计贡献了4000多万元佣金收入。资料显示,东吴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东吴证券作为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49%的股权。不考虑每年的分红,仅从佣金收益来看,东吴证券就已经收回了投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家区域性的小券商,东吴证券除了从东吴基金获得可观的佣金收入外,几乎没有其他基金租用东吴证券的交易席位。可见,如果没有东吴基金每年向东吴证券输送可观的佣金利益,东吴证券的经营形势或许将变得很不乐观。类似的现象还发生在很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券商股东广发证券上。
  3、公募基金向社保基金组合利益输送
另一种利益输送的现象存在于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与社保基金组合之间。从常理来看,尽管社保基金交给公募基金管理的投资组合金额不算很大,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利润贡献有限,似乎基金管理公司不存在向社保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的动力,但是,由于社保基金在资本市场中处于十分敏感和重要的地位,被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社保基金每年也会评价各个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社保组合投资绩效。如果社保组合表现不佳,不但会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品牌和声誉,甚至有可能被剔除出社保基金委托管理人的行列。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格外重视社保组合的表现,少数基金公司会出现利益输送行为也就不难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