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防范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改玲 时间:2013-06-19

  3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

  面对保险欺诈方式和手段越发多样的变化,笔者结合目前国内外学者及实践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种应对措施,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保险欺诈所造成的风险。

  3.1 针对保险人欺诈进行的防范对策。

  (1)从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史纹青认为,我国原有的保险监管方式都是以试图抑制保险机构的竞争为目的,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规范的保险竞争,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但同时也导致了保险业的垄断,造成了保险机构的低效率。 而且,这种监管方式多以行政指导为主,缺乏透明度和灵活性,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监管机构难以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策略。因此,我国在选择监管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这一监管方式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的手很好的结合起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要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为目的,加强被监管者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要以风险的内部管理为中心,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保险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商业保险,它有很明显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监督的过程中,要有个很好的结合点,应该采取既有利于防范欺诈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又有利于保险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管的过于严格,阻碍其发展。

  (2)立法部门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打击保险欺诈的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 国家制裁有害的保险行为的法律手段有三种: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其中最严厉的方式,也是国家干预保险活动的最强硬的手段,能够取得最大的预警效果。 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法》第 198 条中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然而,这只是保险欺诈的一种,在诈骗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并不予以调整,这就削弱了刑法在保障保险市场正常运行方面的警示作用。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刑事处罚制度, 并且使其与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保险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协调统一。

  3.2 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的防范对策。

  (1)对全体社会成员加强法制宣传,争取得到更多的公众支持。保险欺诈无疑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为了避免自身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欺诈赔款最终会通过提高保险费率的形式分摊到所有消费该险种的保险消费者身上,保险公司只能将损失转嫁给广大的保户。这意味着保险欺诈本质上损害的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是损害众多诚实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当前应加强保险欺诈危害宣传,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反对保险欺诈的氛围。我们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反欺诈宣传,向公众阐明保险欺诈的危害性,让人们明白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其受害者不仅是保险公司,广大诚实的保户也是最终的受害者。

  (2)对保险代理人而言,要明确其社会职责,必要时可以采取经济激励措施。虽然,我国在保险代理人方面对其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代理人进行欺诈的刑事责任追究,以及法律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考试制度。但是,现实中的保险代理人大多都是兼职保险代理人,仅仅把此种工作当做是额外赚钱的一个途径, 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比较低,此类人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他们在利益的驱使和社会压力的双重压迫之下,很容易产生与投保人一起骗取保险金的念头。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培训,制定些规范其行为的具体措施,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能,以促进保险代理人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激励的方式,使他们认可自己做的事情,并且有信心认为通过这个事业可以让其有更好的发展,这样可以减少他们那种不好的投机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