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叶春 时间:2013-06-14
  三、促进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在开展宣传工作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黑龙江省农村地域分散、交通不便、通讯落后等特点,又要考虑到农民文化水平低,小农意识严重等特点。宣传形式要多种多样,可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宣传方式更要有针对性,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并认识到参加农业保险的好处。
  2.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一是要加大重点农产品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二是实行区别对待的保费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省与非主产省实行差别补贴政策,对黑龙江省这样的粮食主产省份要加大补贴力度,确保粮食安全。三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要研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解决因重大灾害所造成的超赔问题。四是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自我积累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3.相关部门要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进一些为好的保险公司参与本地的农业保险业务,并给予一定支持;各地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选择,既要适度分工,也要适度竞争,要根据服务业绩对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实行优胜劣汰;对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可给予经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车辆、房产,以及农机具、农房等保险业务的优先权,在区域内让其农险与非农险“打包”承保,使之以险养险,以解决目前农村保险市场上商业保险公司争抢财险和寿险,而农业保险无人问津的问题;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农业服务组织、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发挥自身优势,为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业务的开展提供配合和支持,实现“双赢”。
  4.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至今还尚未形成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于具有特殊性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不适用。《农业法》中也没有关于农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法律缺位的情况下,黑龙江省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先出台地方性农业保险法规,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也为将来国家制定统一的农业保险法律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丁国光,吴孔凡,易 .黑龙江、吉林两省开展农业保险情况的调研报告[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8(6)。
  [2]伍晓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以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例[J].沈阳大学学报,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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