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翠霞 时间:2013-06-14
 1.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首先,农业保险本身是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的。农业保险合同从签订到终止,保险业务从承保到理赔,无不受到法律的约束。由于农业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除一般的民事法律条文外,还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人们在保险活动中的关系。其次,农业保险立法可作为政府保护农业生产的有效工具。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前提和保障。从农业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国家来看,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保护,他们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偿办法、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等都有明确的法规制度。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这些法规在促进各自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都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第三,农业保险立法可加强农业的经济基础地位。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的最佳方式,对农业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快农业保险的法制建设,使农业保险活动真正有法可依,才能调动保险人的积极性和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才能促进农业稳定健康发展,才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为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经济作用。
  2.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选择可以简单分为直接和间接补贴两种。一方面,我国农业生产水平相对落后,农民收入相对较低,支付能力较差,如果财政不给予补贴,完全靠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自己承担高额保费是不现实的。因此,保费补贴是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第一选择,必须在农民投保时给予一定补贴的前提下,再考虑利用其他辅助手段来保证农民投保的参与率。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上面临着诸如风险大、营销渠道不畅、成本过高、赔付率高、利润低等方方面面的复杂风险,会影响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以保险公司作为补贴对象,财政对农业保险提供间接补贴,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保险的积极性是非常必要的。
  3.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为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计划的顺利实施,降低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同时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农业生产者支付保险费的负担,国家应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
  4.建立风险分散转移制度。
  一是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农业风险的风险单位很大,一个风险单位往往是涉及数县、甚至数省。[2]而农业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一般的商业保险是承保的标的越多越分散,风险就越小,而农业保险则恰恰相反,标的越多越分散,风险反而越集中。如果承保足够大的风险单位,一旦发生农业巨灾,往往会严重地冲击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危及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所以说,农业保险高度相关联性给农业保险经营带来特殊的困难。因此,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需要建立风险基金来化解农业巨灾风险。由中央、地方财政(主要是粮食调入地区、粮食主要消费区)提供支持,建立巨灾风险金,主要用于农业保险公司抗击巨灾造成的损失,提高被保险人生产自救能力,增强保险公司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农业巨灾风险基金,除了对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补偿外,还可以投入到水利建设、疫苗注射等方面以及用于支持农业灾情研究,以提高农业抵抗巨灾的能力。
  二是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农业再保险与巨灾风险一样,也是分散保险公司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农业再保险主要有几种模式:(1)在农业保险公司内部建立起再保险体系;(2)国家出资成立再保险公司;(3)农业保险公司之间联合开展再保险业务;(4)完全商业化的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5)国家指定专门再保机构承担农业再保险。以目前我国国情来看,比较可行的是第一种和第五种模式。[3]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再保险与农业保险一样,也同样需要政府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5.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
  普及农业保险是一件新生事物,强化宣传,营造试点良好氛围,至关重要。如何让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以及如何使更多的农户有资格获得保费补贴,是进一步发挥保费补贴激励作用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24.
  [2]庹国柱,赵乐,朱俊生。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研究——以北京市为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20.
  [ 3 ] 龙文军 . 农业风险管理与农业保险 [ M ] . 北京 : 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1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