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案例教学模式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兵 时间:2013-06-09

  2008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2008年7月28日下午,店铺因电线老化失火。王某在无法扑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其价值据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搬出放置街边。由于王某的货物基本上属于生活零用物品,街上旁观的人又比较多。在王某毫不提防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众哄抢货物的事件。最后王某放置在街边的货物基本上被抢劫一空,仅剩3000元余货。而王某店铺己经被完全烧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对店铺损失15万元应当赔偿,王某未搬出店铺的那部分货物的损失1万元也应当赔偿。而对于因群众哄抢的17000元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抢劫属于该保险单中责任免除项目,对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无须赔偿。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当地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全部损失。
  运用前面提到的案例分析方法,首先本案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多个原因导致财产损失,而多个原因导致财产损失很显然适用近因原则。由于产生损失的原因有多个,是近因原则中较为复杂的一种,这时我们就需要认真去体会和理解关于近因的含义。在保险理论中,近因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原因。结合本案例来看,虽然导致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三个,但其中火灾是导致财产损失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原因,而且其他原因也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因此火灾是本案的近因。显然,有了这个结论,我们处理结果同时也就产生了,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的全部共计177000元损失。其申,赔偿店铺损失15万,赔偿货物损失27000元。
  当然,我们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还应该注意一下几个问题:第一、绝不能用案例教学法来排斥和否定其他教学方法。因为,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每个教学方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点,而且在教学过程中,这些方法往往是交叉适用的,也就是说,这些教学方法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第二、案例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主导者,掌控整个教学进程,积极引导学生对案例的思考;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型,对案例进行讨论;带领学生对案例进行归纳总结。第三、充足的时间是案例教学法取得良好效果的保证。由于案例教学涉及到学生对案例内容的熟悉、思考和讨论,最后还要对案例进行总结,所占用的时间较长,所以在进行案例教学时,一定要选择好时间,以保证案例分析在一个教学单元内得以完成,避免草草收场的情况发生,使得案例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3 案例总结是案例教学法的根本
  案例分析的过程是学生对案例分析方法的认知过程,是让学生懂得如何用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不断的重复、积累,以量变的积累实现质变的飞跃。但同时,要使学生能够更快、更好的领会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案例总结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总结其实是对整个教学过程的总结,是对学生思考、讨论案例过程的总结。通过这个总结,可以帮助学生思考很多的问题,例如:从案例教学的内容和过程中,学到了什么?从中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是否通过案例学习掌握了处理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从以上的问题可以看出,总结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帮助学生自身得到进一步提升的过程。
  通过这样的总结,不但使得案例教学效果得到较好的保证,使整个教学过程画上圆满的句号,而且也完成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结合。
  参考文献:
  [1]范乔希、王臣.案例教学法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运用.《统计教育》2006年第4期.
  [2]周新竹.案例教学法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运用.《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2月.
  [3]曹红欣.浅析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原理课程中的应用.《科技教育创新》2009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