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的核心思想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唐金成 时间:2013-06-05
  近年来,在英国合同法学术界迅速兴起的同时,也更关注和认同合理期待原则,并在不断地对该原则进行探讨、完善和系统化。合理期待原则也受到了英国立法机构的重视和认可,一些英国法院也有开始采行的倾向。因为英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缺位”,使得英国急需具有相似功能的原则来应对合同法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同时,英国合同法学界也不甘心追随美国,而试图发展自己的合同效力正当化新理论[7]。
  四、合理期待原则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借鉴
  综上所述,美国法院通过合理期待原则所倡导和引领的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思想,对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也有一定参考应用价值,对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保险市场的规范化运营大有借鉴作用。
  1.有利于保险诚信与公平交易的社会价值观念之实施
  合理期待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以一种诚实的合乎道德的方法对公众经营业务,因为这些公众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去熟悉保险业务的技术细节。当保险消费者变得更有知识的时候,仍然需要诚实的保险人为其顾客签订满足要求和选择其合适的保险产品。另外,仍然需要有知识的承保人来保护公司和顾客双方的利益,一旦意外损失发生,还需要有同情心和有专业知识的理赔人员来服务。
  2.可有效禁止保险人滥用其制度性的优越地位
  为了规制保险人不得滥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优越地位和合同自由,是合理期待规则一个正当化的理由。它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前到保单条款拟订环节,要求保险人在设计保单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来减少或排除其基本义务,或者从合同中派生出来的普通法上的义务,否则被保险人将诉求合理期待规则,寻求对其他条款提供救济。
  3.有利于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实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法院赋予被保险人合理的预期以法律效果,促使保险人在缔约过程中积极主动为被保险人披露和揭示丰富而真实的保险信息,以便被保险人在基于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去有计划地理性安排和购买适合其需要的保险组合,并尽量避免和减少因信息的匮乏或不真实,导致盲目购买并不适合自己的保险险种,从而体现了优先保护保险交易中弱势群体权益的新兴思潮。

  参考文献:
  [1]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13-14.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Μ·A·克拉克.保险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55.
  [4]尼思·布莱克.人寿与健康保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5]王军.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5-26.
  [6]樊启荣.美国保险法上“合理期待原则”评析[J].法商研究,2004(3):117.
  [7]秦韬.英美合同法领域的合理预期原则研究[J].国际贸易法律,2007(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