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边防部队引进商业保险机制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成绪 时间:2013-06-05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和新时期公安边防部队使命任务的变化,边防部队不断提高遂行多样化任务的能力,处突维稳和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现有军人保险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任务变化的要求,难以有效化解边防部队执法执勤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能否充分利用国家经济社会资源,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走出一条投入少、效益高的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道路,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文章结合公安边防部队实际,谈一谈对引进商业保险机制的思考。
  一、公安边防部队官兵现行保险体系现状
  军人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增强部队战斗力、凝聚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诸多方面的不足日益凸显,不能满足边防部队执法执勤需要。当前,边防部队官兵现行保险保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行保险制度的给付标准偏低,与官兵职业风险不对称
  “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军人保险要体现以人为本,就要着力为广大官兵排忧解难,从广大官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研究和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公安边防官兵长期驻守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上,担负着维护沿边沿海地区治安秩序,执行反偷渡、反走私、缉枪缉毒等特殊任务,长期在特殊环境下工作,对官兵身心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官兵牺牲、伤残的几率增大,也给官兵家属带来许多困难。当前部队保险机制仍然沿用2000-1200元/月的给付标准,官兵因公、因战伤亡,最多可以拿赔偿金86400元(最高给付标准(烈士)也只能赔付86400元),比地方普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付标准还低。另外,官兵“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费用得不到有力保障,成为官兵个人、家庭及单位的沉重负担,现行保障制度很难满足实际需要,根本解决不了官兵的后顾之忧。
  (二)现行保险待遇设计层次不分明,与官兵特殊职业不相符
  现行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赔付等级,是在原有军人抚恤制度基础上建立的,依据军人的死亡性质、伤残等级确定,在指导思想上未根据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及伤亡原因进行更具体的细化。虽然2005年的改革增加了必要的等级,但是保险待遇的层次性还是没有得到全面提高。由于赔付等级的限制,不同岗位、不同原因导致的伤亡在同一等级的赔付标准相同,很难有说服力。如普通因公致残与一直驻守高原、船艇等高危岗位致残的赔付等级相同,因此赔付标准也就没有多大区别,这无法充分体现军事活动风险的特殊性和风险补偿性的科学性要求。
  (三)现行保险险种体系建设不全面,不能满足官兵保险需求
  现行保险制度虽然构建了“2+3”的险种体系,即基本保险项目开办了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在补充项目上,则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设计了医疗、失业、养老三个社会保险险种。但是,现行保险制度险种设计并不充分,很难解决官兵遂行重大任务时的保险需要,同时部队的军人由于保险具有相对独立性、参与强制性、保险对象特殊性等特点,目前的部队保险不能与地方接轨,我们每月所交的保险只是上缴部队,没有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随军配偶保险同样面临相同问题,官兵切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引进商业保险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商业保险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公安边防部队引进商业保险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环境及现实平台。商业保险险种繁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定,可以根据遂行任务需要为官兵购买具有针对性的保险。特别是商业医疗保险运行机制,很适合当前公安边防部队提高官兵保险保障的工作需求。
  (一)当前市场保险机制较为成熟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就商业保险而言,随着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机制的完善和风险防范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我国保险市场不断加强、风险防范能力逐步提高,根据大数法则,参保人数越多,风险分摊越有效,保险安全系数也就越高。同时,商业保险领域法规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给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所有这些都为公安边防部队引进商业保险机制,借助商业保险业务,进一步提高军人伤亡保险保障率和水平,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平台,创造了有利的制度运行环境。
  (二)可以解决官兵“重大疾病”医疗费难题
  我国医药价格居高不下,对官兵的直接冲击之一就是“重大疾病”救治难。从医疗费用和医疗项目方面看,受卫生事业经费供给的限制,公安边防部队医疗单位无法负担超出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但“重大疾病”的发生却是客观存在的,如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等,医疗费用往往高达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此外还有陪护、家属误工损失等等,如此巨额费用,一般单位和个人都是难以承受的。再如一些医疗诊疗项目中,个别药品及一些高额诊疗技术等费用,是属于自费项目,病人要接受这些高级药品、医疗设施和服务,是无法依赖边防部队医疗保障的,只有自寻资金来源。依托商业保险体制,就能有效解决官兵“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问题,丰富和完善公安边防部队医疗保障层次。从现实条件出发,官兵“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问题通过商业保险能够较好得到解决。
  (三)可以解决偏远地区官兵的医疗保障难题
  偏远地区单位和基层部队由于生活艰苦,普遍存在相对发病率较高,救治环节复杂、周期长,诊治水平低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地方医疗服务机构,有效解决偏远地区单位和基层部队看病难问题,从而大大减少内地与偏远地区、机关单位与基层部队之间存在并有逐渐加大趋势的医疗保障水平差距。地方政府均设立有地级或县级医院,且医疗门类设置相对较为齐全。官兵参加当地商业保险就可以依托当地医疗服务机构,利用地方卫生资源对官兵进行医疗保障,大大缩小官兵救治周期,减少医疗救护环节,保证诊治质量,还可以大大提高卫生事业经费使用效益。
  (四)漳州支队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商业保险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赔付率高,可以大大提高等量保险费军人伤亡的赔付水平。从2006年开始,武警漳州边防支队就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定了《官兵综合福利保险协议书》,协议规定凡属于支队在编的官兵在执行公务时发生意外事故伤亡(致伤)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在理赔范围内。官兵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保险金额以协议中规定的该险种保险金额为限。2006年以来,该支队按照现有实力每人每年交纳保险费130元(个人缴纳、集体办理),每年保费10万余元,3年来累计投入保险费30万余元。期间,43名官兵共获理赔50余万元,赔付率高达166%。不仅缓解了部队经济压力,也提高了官兵参与积极治疗的水平,较好地弥补了现行军人保险制度的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