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虎 时间:2013-06-03

  3.财政补贴。《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惠的均等制,即参保者不论选择何种档次,一律均等补贴;二是多缴多补的激励制,即参保者缴费档次越高,财政补贴越高。多缴多补的激励制虽然有利于调动参保人的积极性,但其实质是给予收入多的选择缴费高的参保人更多补贴,会造成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不利于实现财政支出的公平性。因此,地方政府给予个人账户的保费补助宜均等化,地方政府补助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给予保费补助,进入个人账户。
  由于存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能力的不平衡,贫困地区地方财政补贴压力很大。如何解决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筹资难的问题将成为制约新农保制度推行的一大瓶颈。因此,应由中央政府给予专项补贴或省市级财政实行转移支付的方式来保证地方财政补贴能够落实到位。
  二、关于新农保基金管理的思考
  通过收取保费形成新农保基金后,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就颇为重要了。只有在保证新农保基金专款专用的基础上,通过多渠道投资来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样将来的养老金给付才有保证,并为进一步提高给付标准打下了基础。
  《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目前,新农保基金由县级管理,并且基金运营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可能出现一些基金被挤占或挪用的问题。新农保基金主要用来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投资渠道狭窄,因此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应考虑尽快实现省级统一管理新农保基金,并尽快出台规范新农保基金运营与管理的法律规范,同时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来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性。在此基础上,拓宽投资渠道,并由专业人才进行投资管理,从而来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性。
  三、关于养老金给付的思考
  (一)养老金的给付水平的确定
  《指导意见》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