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多种形式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5-26

  (四)分保机制的配套性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不确定性、频发性和灾害事故的大面积性的特点,建立必要的农业保险分保机制是对农业保险的一种完善。一是组建多种形式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增加再保险主体,提高对巨额及大额风险的分保能力;二是完善农业保险业务的分保机制。对风险较高的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可规定实施法定分保;其它类农业保险可视不同种类,实施协议分保、标的较大业务的合同分保及临时分保。

  三、积极创造发展农业保险的有利条件
    (一)加速农业保险法的制定
  农业保险既不是纯粹的商业保险,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是一种既介于两者之间,又具有自身特别性质、特殊形式的保险。而现行的保险法主要针对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各项法规又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当务之急是需要出台适宜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法,从根本上明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方向及法律规范。
  (二)促进各保险主体的建立和完善
  面对广阔的农村保险市场,单靠某种形式的保险主体难以适应发展需求,必须加速多种形式的保险主体的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需在政策融通、成本核算、专业人才技能等方面予以改进和调整,切实增强适应性。实践证明,区域性的保险公司是推进农业保险的有效尝试,应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同时,赋于其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展业条件,并适当地扩大其经营品种和范围,不断提升其自身实力和发展农村保险业务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创造条件,加速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提高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能力,使农业保险的发展步人良性循环的轨道。
  (三)提高保险主体的专业技能
  开办农业保险必须熟悉农村情况,懂得农业政策,了解农业经济,精通农险业务。一是要迅速造就出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人才队伍;二是进行必要的农业保险业务培训,以适应农业保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三是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不断拓展农业保险服务领域。
  (四)增强农险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能力
  目前农业保险产品的匮乏与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农险产品需求的多样性、分散性、差异性、地域性变化很大。因此,针对农村的需求,加强农险产品的开发迫在眉睫。可根据农村市场的需求,开发设计出引导消费潮流的新产品,以占领市场;根据农村购买力状况,开发出不同消费档次的保险产品,以丰富市场,扩大销量;根据农民的保险多样化的愿望,进行必要的产品组合包装,使产品更具灵活性、适用性和选择性,适应农业保险的广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