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璇 时间:2013-07-28
   二、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防范 
  (一)做好交易磋商前的资信调查 
  在对外贸易中,由于距离较远,进出口双方见面的机会不多,充分掌握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至关重要,也是防止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关键。在交易磋商前,就要详细地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甚至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惯例要全面了解,综合国际形势作出预测,这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交易是否能顺利进行。此外,也要对进口商的往来银行做好资信调查工作,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中的风险。在实践中,出口商可以通过进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驻外使馆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一旦选择了资信情况较好地贸易伙伴,会使整个交易过程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熟知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掌握信用证支付原理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新问题不断的出现,法规与惯例也在不断修改。与信用证支付方式密切相关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在2007年7月修订出版了第600号出版物,取代了之前的1993年修订本(简称《UCP500》)。这都要求外贸从业人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的学习与时俱进,这也是减少信用证支付风险的前提条件。否则,业务不熟练,对风险缺乏充分估计,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因为我国在对外信用证业务中除了适用《UCP600》之外,也有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信用证法律,要避免支付风险,还应该加强了解并熟悉相关国家关于信用证方面的法律,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由于信用证支付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 
  (三)充分了解和正确掌握“严格相符”原则 
  《UCP600》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这些都说明,《UCP600》要求的单据中的数据及除发票之外的其他单据中的“描述”,都只要求意思上不矛盾,而不再强调字面上的严格相符。此外,《UCP600》还提出了新的审单标准,第14条f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这样的标准将进一步使得对这些单据的审单过程不再拘泥于字面上的严格相符。但是,《UCP600》仍局部保留了严格相符标准,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发票及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规定。所以,出口商对于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还是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这就不给对方有意拒付的留有机会。 
  (四)软条款的防范 
  首先,要严格审单防患于未然。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疏忽、电文传递错误、贸易习惯不同、市场行情变化或进口商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因此,往往会出现证同不符的情况。对此,出口商应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具备识别软条款的能力。其次,认真总结信用证软条款的常见特征,抓住常见的软条款问题,找到信用证中的漏洞。只有熟练掌握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软条款的特点,出口商才能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安全顺利收汇。 
  综上所述,出口商使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所产生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虽然有些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但是,由于主观上的麻痹大意或是对方的有意欺诈,就应该提高认识和警惕,出口商应及时掌握最新的相关国际贸易法规和惯例,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预防和应对。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业务中较好地规避风险,使贸易正常顺利的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安全准时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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