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制度问题的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7-23
体而言主要还存在以下制度缺陷:
1、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不合理,国家股仍占相当比例。虽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成立伊始,就已经明确界定了金融产权,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三大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规范管理、自主经营、灵活运作等体制优势,银行业绩不错。可是随着时间变迁,慢慢发现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行为逐渐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趋同,即体制优势的边际产出递减趋势已日益明显。有关专家把这种现象称为“体制回归”。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上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结构。这种股份制结构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大中型企业为股份持有者,如光大银行等;第二种是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相结合,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兴业银行等;第三种是向公众募股并上市,如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由于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要么是依托某种政府部门背景自上而下组建起来的,要么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控股,导致股权结构不合理,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董事会权力真空化,决策缺乏独立性和科学性,治理结构仍然更主要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董事会在聘任行长方面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发言权。同时,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是参阅国有商业银行的版本制作的,人员基本上都是从国有商业银行中挖过来的,经营者的选择方式以及激励方式与国有商业银行也没有根本区别。时间一长,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就演变成了小型的“工农中建”。
2、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制度的不完善造成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产权模式下,股份制商业银行形成了一级法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支行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虽然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已不同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那种行政式的特殊委托代理,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和责任不对称等,同样会导致代理费用高昂和管理的不到位。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督资源的稀缺是导致“内部人控制”生成的关键原因,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外部人缺乏足够的激励去获取信息和行使监督权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生成的又一原因。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所有者同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股份制商业银行上级行与下级行之间,都普遍的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即基本上无须承担财产风险的经理人员和员工共同取得了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这种控制权和支配权使得经理层和员工有可能出现滥用职权的行为。
3、股份制商业银行代理链长,导致代理成本增大,约束机制弱化。总分行体制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法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支行等实行授权与转授权经营,从而形成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总行到分行、到支行直至到职工个人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这一多层次的“委托—代理”链条上,隶属于同一个法人主体的委托代理双方,其委托代理关系往往以责任目标考评方式予以明确。一方面,所有者目标在各级代理层逐层变形,传达到基层就变成了掺杂着各级代理者自利性目标的混合物;另一方面,代理人的首要目标,有时可能既不是利润最大化,也不是银行资产的增值,而仅仅是完成上级的计划指标。因此,在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如何防止各层经理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向上级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如何有效地监督各级经理人员的偷懒和不负责任,是股份制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4、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人”本位体现不够。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知识人才密集型企业,“人”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运营与发展中起着的重要作用。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应发挥出如下几项基本功能:导向功能,即企业文化能对企业整体和企业每个成员的价值取向及行为取向起引导作用,使之符合企业所确定的目标;约束功能,即企业文化对每个员工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使企业成员产生心理共鸣,继而产生行为的自我控制;凝聚作用,即当一种价值观被该企业员工共同认可之后,它就会成为一种胶合剂,从各个方面把其成员团结起来,从而产生一种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激励作用,即企业文化具有使企业成员从内心产生一种高昂情绪和发奋进取精神的效应;辐射作用,即企业文化在形成较为固定的模式后,不仅会在企业内部发挥作用,对本企业员工产生影响,而且也会通过各种渠道对社会产生影响。总之,优秀的企业文化作为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重要支撑,可以激发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活力,诱发股份制商业银行员工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献身精神,对提高股份制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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