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7-12
督管理,在执行时也会出问题,银行违规案件时有发生。以国有重点银行监事会对某大型银行的现场检查结果为例,该行早已成立了合规部门,却没有覆盖至业务流程,也未建立向一把手或董事会汇报的直线管理体系,合规工作也被分散于各部门,如外汇管理的合规性由结算部门负责等,结果导致合规部门事实上被弱化。
     (五)风险管理技术滞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仍然以经验分析为主,在风险识别、度量和监测等方面主观性比较强,科学性不够。不少银行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匹配管理的水平上,风险价值VaR、IRB、AMA、RAROC等概念刚刚引入,但尚未完全建立与商业银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一致的内部风险监测、评价和控制系统,且缺乏精通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计量技术的专业人才,因而难以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而国际先进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丰富,分类科学、量化准确。不仅有针对市场风险开发的VaR计量模型,还有针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
  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一)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提高制度执行力。
  银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提高,首先要有积极的风险管理理念,让员工认识到“风险无处不在”,合规经营才是风险管理的正确态度。对中小违规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从而有利于预防重大违规问题和风险事件的发生。其次,建立正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设计薪酬差距和档次,使其与职位、等级、责权利相匹配,增强员工归属感与忠诚度。再次,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对国际先进银行的经验和借鉴,不能仅停留在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制度、方法和技术上,关键是要将引进的制度、方法和技术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作用。
  (二)继续深化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打造流程银行。
  现代公司治理机构的建设改革,有利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未来改革的着力点可以放在:首先,按照风险管理战略的要求,改革银行组织架构,实现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消除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地带。其次,按照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要求,梳理和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并通过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来为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支持。
  (三)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创建社会信用体系。
  金融运行外部环境对银行的稳健经营也有重要影响,要构建完善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外部制度环境。积极研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落实《物权法》,修订完善《担保法》和《破产法》等,在完善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注重发挥司法力量打击金融逃废债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准确记录各类客户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违约情况等重要数据,改善银行与客户之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四)加强市场约束,提高信息披露真实性。
  随着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日益重视自身的市场评价。建议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信息披露要求,依据由内到外、逐步公开的原则,推动实现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市场化。在条件成熟时,引入外部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建立和完善独立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提高银行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审计监督和处罚力度,对虚假信息披露的机构,要强化法律约束,依法严肃追究其CEO和CFO的责任。
  (五)强化外部监督,提高监管有效性。
  按照中国银监会“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提高监管有效性。一是加强非现场监管力度,关注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政策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监管评估,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二是适时把监管思路由规制导向逐步转向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增加原则性导向,减少约束性细则和非审慎限制,明确被监管机构高管层对机构营运和风险管理的责任,促其改善银行的运行效率,提高竞争力。三是实施差别化的分类监管。根据银行风险评级结果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高风险机构要进行严密且持续的监管,对中风险机构进行定期、紧密监管,对低风险机构可通过统计分析或专项调研来取代现场检查。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有效性需要整体合力,商业银行自身要从根本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外部监管要通过运用先进的监管手段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并通过市场约束发挥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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