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维曦 时间:2014-06-25
  “同居”,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消的婚姻等情况。
  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一、规制非婚同居关系立法的必要性(一)规范非婚同居关系体现法律的基本意图。
  法律的基本意图是体现和规制现实生活,作为广泛普适性的法律有必要性地对非婚同居定性定位,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现今社会,非婚同居日趋普遍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加速,思想观念转变,婚姻安全感降低,离婚率上升,非婚同居因其具有较大的自由和选择权,呈现与日俱增的态势。特别是老人再婚阻力增大,基于不愿意承担婚姻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婚姻的经济成本、婚姻基础不稳定等缘故,老年人非婚同居更为严重。
  (二)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当今世界婚姻家庭的发展趋势。
  “法律的视而不见不会影响同居现象的存在”。社会学家伯纳徳提出:“未来社会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作出各自的选择。”将非婚同居关系视为契约关系是对当事人选择自由的尊重,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三)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非婚同居在我国的大量存在有着客观的原因。究其原因包括以下几点:无论中外,试婚性质的婚前同居是非婚同居存在的主要原因;妇女的广泛就业也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发生变化。同居成为既节省成本又可以满足性的需求的最佳选择;随着我国老年人人口的增加,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数量也在增加。考虑到子女的反对、自身的身体状况、财产继承等诸多因素,许多老年人并没有去登记结婚,而是选择非婚同居。综上所述,非婚同居关系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那种将非婚同居关系等同于不负责任、追求时髦、玩弄异性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
  二、如何构建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一)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以婚姻作为法律保护的主要对象的前提下,建议我国非婚同居立法采取一元化的婚姻形式,分析我国法律传统和现状,《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调控非婚同居过程中,应遵循必要的价值趋向和基本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
  法律规制非婚同居,不等同引导和激励非婚同居,而是对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纠纷进行合理的规范,以充分实现法律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非婚同居和婚姻之间,法律价值还应当保护合法的婚姻,这个原则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是不能动摇的,因为婚姻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依然是子女健康成长和人类自我延续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在这个前提下,法律也同样应当保护长期的稳定非婚同居关系,这也是尊重人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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