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5、不法商人与开证行的不法职员串通行骗。主要有:(1)与开证行不法职员勾结,隐瞒真相,获得信任后让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2)勾结开证行经办人员,以假合同开立信用证并骗取银行给付信用证约定的款项;(3)与开证行勾结,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行骗受益人与通知行;(4)开证申请人骗取银行为其开立备用信用证,然后凭其作担保骗取银行货款。典型案例:在1993年美籍华人李卓明,以引资为诱饵,与湖北省农行两名工作人员相勾结。该农行开立了200份以巴拿马投资公司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总面值一亿美元,然后以备用信用证为担保向受益人贷款,使我国蒙受了重大损失。因为开证行的参与,此类诈骗潜在的危害性大,而且不易防范,骗局在得手前不易识破。
  6、买卖双方串通诈骗。这种诈骗诱使银行陷入某种交易,使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三、开证行倒闭破产的风险
  在我国大陆,银行是实力的象征,资金实力很强大,似乎银行从来不会存在倒闭破产的风险。但许多国家与地区则不然,比如巴拿马、印尼等国家,国家对银行的管理很松散,名不副实的银行很多。所以,特别在经济危机,国内政局不稳定的时候,银行就很有可能倒闭、整顿。比如重庆某钢铁进出口公司,l995年3月10日与香港渝丰贸易公司签订方钢出口合同。3月18日,中安国际有限公司向重钢开出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并载明开证行为香港国商银行,支付行为中国银行重庆分行。货物于6月3日交深圳远大航运公司承运,重钢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之后,重钢向中行重庆分行作了出口押汇,取得货款,而重庆分行向香港国商银行索偿时,发现该行被香港政府强令停止,重庆分行只好收回了全套单据向重钢行使追索权。
  四、结束语
  信用证诈骗属高科技、高智商犯罪。世界上目前没有一项措施能防止信用证欺诈。但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提高警惕:(1)银行从诈骗的方式人手审查:电开信用证密押特征及真伪;信用证有无签字或签字能否核对;印签是否相符;信用证纸张的质量、印刷的颜色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备条款及内容是否矛盾等。(2)贸易商应注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条款(如有对方签字后才能装运货物)等。只要各方齐心协力,不急功近利、不委曲求全,共同营造和谐的贸易环境,是能够把信用让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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