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反倾销制度与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是判定如果撤销正在实施的反倾销命令,是否会继续或再次对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依此来决定是否撤销反倾销命令或废止中止调查协议。
  (3)撤销反倾销命令复审。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如果涉案出口商及生产商至少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倾销行为,而且将来也不可能在美国以倾销价格销售其产品,商务部将考虑撤销相关的反倾销命令。但条件是涉案厂商要在过去三年曾进行过行政复查,同时每年都要有相当数量的涉案产品出口到美国。如未进行行政复查,涉案厂商要在第三年的行政复查月内提出行政复查申请。如果在行政复查完成后再提出撤销反倾销命令复查申请,商务部将不再受理。
  (4)新出口商复查。那些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而且与其他被调查的涉案出口厂商无关系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向美国出口前需向商务部提出新出口商复查申请。商务部将在发布反倾销命令六个月后或实施满一年后进行复查,并在180天内发布初期裁定,初期裁定90天内做出最终裁定,将对此类出口商或生产商实行个别倾销税率。
  (5)日落条款审查。反倾销命令实施满五年后,商务部及国际贸易委员会将进行“日落条款复查”。商务部将在审查开始后240天内做出最终裁定(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可延长90天)。商务部进行复查时将考察反倾销命令发布后历年实际倾销幅度及反倾销命令发布前后的进口量及其他相关价格、成本、市场、经济因素等,看倾销情况及对产业损害是否继续存在或再度发生,以决定是否终止反倾销命令。如果商务部的复查结果是肯定的,即倾销将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复查开始后360天内就如果撤销反倾销命令是否在可预见将来导致对美国产业实质性损害再度发生做出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考察反倾销命令撤销后可能的进口量、价格效果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如商务部最终判定倾销将不会持续或再度发生,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将最终裁定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不会再度发生。如果美国国内当事人对商务部所发布“日落条款复查”通知90天内无回应时,商务部将自动撤销反倾销命令或废除中止调查协议。
  3、司法复查。国际贸易法院。1930年关税法第516A八条(D)款规定,任何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当事人均可在国际贸易法院起诉,请求对倾销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复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申请人要在有关裁定公布30天内提出申诉及申诉理由。当事人可以对以下裁定提出司法复查申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肯定或否定裁定、依关税法第751条所做的最后行政复查裁定、商务部根据出口商的保证而做出的中止调查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中止调查协议是否已完全消除损害性裁定。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国际贸易法院颁发禁止进口物品通关的禁止令。如果国际贸易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将发回有关机关依法判决内容更改。商务部要在判决后10天内将法院判决的通知在联邦公告上发表,并要在指定期限内将依法院判决更改结果报回国际贸易法院。在公布日期后进口的产品将按照法院判决的条件通关,此日期之前进口的产品,则仍按原裁定通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理涉案厂商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能够确认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或推翻其判决而发回重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上诉后二审判决。
  三、我国企业遭遇美国反倾销现状及其应对策略
  反倾销是偶然的,但是其中又存在着必然。下面结合中美浓缩苹果汁反倾销案谈一下我国企业在面临反倾销指控时所存在的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苹果种植业发展迅速,产量也迅速增加,自1993年的不足1,000万吨升至1998年的1,948万吨。据海关统计,1995年我国的浓缩苹果汁对美国出口2,600.72吨,金额为3,000多万美元。这引起了美国苹果种植商和果汁加工商的恐慌,从而对中国在内的几家企业提起了反倾销诉讼,于1999年6月27日,对我国诉讼在美国的商务部正式立案并进行了调查。中国的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在1998年就得到了美国拟对我国企业发起反倾销消息后,立即组织有关企业召开会议,将价格不断提高,同时聘请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和经济师对我国出口企业进行预审计调查,使得有关企业对反倾销程序有所了解,也使得美国律师掌握了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状况,以便寻找合适的替代国材料。
  1999年7月6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浓缩苹果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我国共12家企业应诉,分别为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有限公司(烟台北方安德利)、陕西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陕西机械)、山东中鲁果汁有限公司(山东中鲁)、陕西海升果汁有限公司(陕西海升)、三门峡湖滨果汁有限公司(三门峡湖滨)、烟台源通果汁有限公司(烟台源通)、青岛南南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南南)、咸阳富安果汁有限公司(咸阳富安)、西安亚秦果汁有限公司(西安亚秦)、陕西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工矿进出口有限公司(长沙工矿)和山东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食品)。其中,陕西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23日退出应诉;陕西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10日退出应诉。
  2000年6月,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各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烟台北方安德利0%,陕西海升、三门峡湖滨、山东中鲁、烟台源通、青岛南南5家企业8.98%~27.57%,咸阳富安、西安亚秦、长沙工矿及山东食品4家企业获14.88%的加权平均税率。
随后,除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有限公司由于裁定零税率未提起上诉外,其余9家应诉企业就美国商务部不公正的裁决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该裁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美国商务部进行重新修正。
  2002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案件退回美国商务部,支持中方上诉企业的辩论要点,认为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2002年11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终裁进行修正,除原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有限公司获得零税率外,山东中鲁、烟台源通、陕西海升、三门峡湖滨、青岛南南5家企业也获得了零税率;但原审阶段中获得平均税率而且未被美国商务部核查的4家企业——西安亚秦、咸阳富安、长沙工矿及山东食品的加权平均税率升至28.33%。中方应诉企业继续对美国商务部这一裁决进行抗诉,要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确认美国商务部提高上述4家企业税率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
  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终裁,中国9家上诉企业中,山东中鲁、烟台源通、陕西海升、三门峡湖滨、青岛南南5家企业为零税率,西安亚秦、咸阳富安、长沙工矿及山东食品4家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降为3.83%,未应诉企业税率(普遍税率)为51.74%。
  2004年2月,美国商务部签署反倾销修正令。签署后的反倾销修正令,完全遵循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
  在出口前,企业在反倾销威胁前是处于主动地位的,只要选择了出口就会面临着被控倾销的风险,但为了将自己的企业发展壮大就必须要走出去。因此,为了既实现出口又避免遭遇反倾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强反倾销意识,重视反倾销的危害性。认识到倾销的危害性是减少甚至杜绝企业实施低价销售,并因此而最终避免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基本前提。实践证明,反倾销对出口商及出口国和地区的损害是严重的。反倾销还有一个连锁反应。即当某产品在一个市场遭到阻拦,其他国家为了避免自己成为牺牲品,即受控倾销的产品转向该国销售,并威胁其生产者,往往也会拿起反倾销武器,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以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一个认识到反倾销危害的企业是不会在主观上将倾销作为开拓国际市场的手段去运用的。而从国际反倾销实践来看,一个企业只要没有倾销行为,即使有关产品受到倾销指控,也可胜券在握。
  (二)优化企业出口模式。首先,着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认真贯彻以质取胜、以技取胜的集约型经营方针。同时,逐步培养自身品牌,提高自身研发能力,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出口份额。其次,实施多元化的经营战略。一是产品的多元化;二是市场多元化。产品多元意味着企业发展出口时,不能仅仅局限于一种产品;市场多元化一方面是指企业应不断开拓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现象。再次,多模式开拓国际市场。不把出口作为主要的方式来开拓国际市场,伴随着我国外贸改革的推进,企业获得出口权已经不再是问题,甚至自然人也可以获得出口权,但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向于升级的今天,如果遭遇倾销指控,企业必然受到影响。因而,企业在出口的同时,利用企业自身的优势,在美国国内投资设厂,就地生产销售,则不仅可长期占据市场,而且不会成为反倾销的对象。
  (三)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我国企业在扩大出口时,经常无序竞争,竞相压价,结果随着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产品价格却大幅度地下滑,使得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以我国出口美国的龙虾仁为例,1994~1996年,出口量由2,000吨扩大到6,000多吨,但同期的价格却由1.5万美元/吨降到0.2万美元/吨,结果遭遇反倾销指控,涉案的企业均被征收了巨额反倾销税。因此,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应经常就出口价格和数量互相沟通,商定统一的出口策略,共同维护好出口秩序,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切实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并确定好适当的出口价格。通过完善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做到商品价格真正由市场确定,从根本上避免美国对华反倾销中实行价格歧视。
  (四)遭遇反倾销调查后提前介入诉讼,掌握主动。在美国相关部门正式进行立案调查前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信息获取情报,提前聘请好律师和经济师进行预审计,使自己的账目、档案等相关材料能符合美国的要求,为按照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