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反倾销制度与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提要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出口贸易取得了迅猛发展,但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美国作为我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对象之一。了解美国的反倾销制度并加以利用,对我国与美国有出口贸易往来的企业来说十分必要。
  关键词:美国;反倾销制度;应对策略

  一、美国反倾销法的实体规范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凡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即构成倾销,也即用该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即美国价格)与供品价值进行比较,若大于或等于公平价值即不构成倾销,反之则构成倾销。
  (一)关于倾销的确定。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国外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不应低于公平价值,否则就为倾销。在确定是否已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时,应以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间进行公平比较,其差额即为倾销幅度,然而在做出比较前要视不同的情况对两者进行适当的调整。
  1、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在美国又称为美国价格,它是指涉诉被调查产品由进口商购买的价格或出口商在美国的销售价格或在特殊情况下的出口构成价格。美国价格可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由三种方法来确定:第一,购买价格,指在美国进口商与国外出口商无关系情况下,为将产品进口到美国而在进口前,从产品的出口方处购买或同意购买的产品价格。国外出口商可以是出口商、生产商或者转售商;第二,出口方销售价格,指国外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存在某种关系的情况下,产品进口到美国后由美国进口商将产品第一次转售或同意转售给一个与出口方无关系的独立商人的价格;第三,构成价格,此种确定方式是在1994年修改以后的反倾销法将其纳入到法律中以后才在实践中采用,其主要针对诸如对等贸易等难以确定“销售价格”或“购买价格”的情况下适用。构成价格的计算方法类似确定平时价格时的构成价格。
  2、正常价值的确定。确定正常价值是判断倾销是否成立以及幅度大小的关键步骤,在美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一直被表述为“公平价值”或“外国市场价值”,但新法中已改为“正常价值”。美国反倾销法根据涉诉产品来自不同经济性质的国家,即来自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正常价值确定方法。分别何时采用没有明确的规定。
  3、价格调整。在美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中为尽量做到公平比较,往往要对初步确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做适当的调整,消除影响价格的一些不合理因素。这种调整包括增加和扣减。
  由于美国至今仍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倾销时要采用替代国制度,上述需要调整的费用如果发生在中国,则也以替代国相关费用作为调整基础。
  (二)产业损害的确定
  1、具体损害的确定。美国反倾销法关于倾销产生的对国内工业造成的具体损害可以分为三种: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某国国内工业的新建。
  2、反倾销救济措施。美国反倾销法规定,适用反倾销救济措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构成倾销、倾销对具体国内工业造成了损害以及损害与倾销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救济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中止协议。
  3、反规避措施。“规避”是指出口商或生产商为避开反倾销措施而在形式上变换手法但实际上仍在进行性质相同的商业活动,其主要方法:一是将产品化整为零,把零部件运到美国或第三国组装;二是改头换面,对原产品的外观、形态加以改变;三是易地重来,放到第三国的子公司生产。为了对付这些规避行为,美国在1988年《综合竞争法》中将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扩展为:一是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即向美国出口零部件,然后在美国组装产品;二是在第三国组装或生产的产品;三是轻微改样的产品;四是后期发展产品。商务部一般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300天内裁定反倾销命令是否遭到规避,并在其后120天内决定是否对来自涉案国的零部件征收反倾销税。
  二、美国反倾销法的程序规范
  (一)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美国反倾销案调查和判定机构有两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一个反倾销案的受理、调查和判定需从这两个部门开始协同进行,但两个机构调查和判定的内容不同,两个机构的判定彼此构成对方做进一步调查和判定的决定因素。另外,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还涉及到海关总署、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等机构,所涉机构的权限各有分工,彼此制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国外进口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以及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以投票方式做出裁定。
  2、美国商务部(DOC)。美国商务部负责进口涉案产品是否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构成倾销,以及其倾销幅度的调查和裁定,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负责。
  3、美国海关。在反倾销案中,其担负职能是反倾销命令的执行,即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并负责全国海关反倾销税的征收。
  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原名为海关法院,设在纽约。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涉案当事人对反倾销行政裁定不服而提起司法审议的请求。国际贸易法院仅就行政裁决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或有否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不重新调查有关反倾销事实。
  5、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旧名为“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由3~5位法官组成审判小组,有权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审判进行审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上诉二审判决,能够确认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或****其判决而发回重审。
  6、美国最高法院。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如果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向最高法院上诉。但在实际中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二)美国反倾销程序
  1、调查程序。主要包括:
  (1)提出申诉和发起调查。由商务部根据其职权主动发起或由美国国内产业有关厂商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如果商务部决定展开调查,将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并通知涉案国政府及出口商,同时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
  (2)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商务部展开调查的通知或接到当事人控诉状后45天之内,根据当时所能掌握的最全面的材料来判定是否有合理证据证实本国相关产业受到了损害。如果委员会初步裁定为否定,则终止调查程序;如果其裁定为肯定,则继续进行调查。
  (3)商务部发出问卷。美国商务部原则上应对所有已知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问卷调查。但如果涉案者过多,则可采用有效统计方法,或对占出口国涉案产品最大量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进行调查。在实际操作中,商务部是根据控诉状中所列生产商及出口商或通过美国驻出口国的使领馆协助提供名单,选定对美国出口占涉案产品总金额60%以上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问卷调查。
  (4)美国商务部初期裁定。在受理反倾销指控后160天内,美国商务部将对此项反倾销做出初期裁定并将结果在联邦公告上发表,如果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如果初期裁定为肯定,则同时公布所预估的倾销幅度。如果有关方面对初期裁定的结果有意见,可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
  (5)商务部实地核查。商务部为进一步验证其初期裁定倾销幅度的准确性,在公布初期裁定后约二个星期内将派员到涉案国,对曾答复问卷的有关厂商进行实地核查,并公布结果。商务部实地核查的内容一般为走访涉案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并查看财务记录、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
(6)商务部最终倾销裁定。在初期裁定公布后75天(最长为135天)内,商务部将做出最终裁定,即被调查的产品是否以低于公平价格在美销售。如果最终裁定为否定,则即刻终止调查并撤销初期裁定时所发布的暂停完税通关命令,退还以前进口商预交的押金等。如果最后裁定为肯定,商务部会下令停止通关,所有进口商需缴纳与反倾销税率相等的现金或债券担保才能放行。同时,等候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的通知。
  (7)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产业损害的最终裁定。如果商务部的初期裁定为肯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商务部的初期裁定120天内,或在商务部发布肯定的最终裁定45天内做出美国相关产业是否遭受到重大损害的最终裁定。如商务部的初期裁定为否定但最终裁定为肯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商务部最终肯定裁定后的75天内做出其最终裁定。
  (8)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命令。商务部将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后7日内发布反倾销命令,并通知美国海关对涉案产品征收相当于最终裁定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如果最终裁定的倾销税率与初期裁定税率有出入,预交的押金将随之调整。
  2、行政复审
  (1)年度行政复审。反倾销命令或中止调查协议生效后,美国商务部将自第二年起每年同一月份在联邦公告上刊登行政复审公告。如果在指定期间内无任何当事人提出申请,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继续按照原先反倾销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如果有人提出申请,商务部将会另行发布展开行政复审的公告。行政复审通常需一年左右时间,海关将按复审判定的新税率对复审期间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进行清算,这个新税率也将作为复查后重新预估反倾销税率的标准。
  (2)情况改善后的复查。反倾销措施实施满两年后,如果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或认为情况已经有所改善并认为有必要对正在实施的反倾销命令或中止调查协议等进行复审,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联邦公告上刊登复查公告。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复查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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