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与防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摘 要]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严格一致”原则及“独立性”原则进行探讨,进一步阐述了防范信用作编风险的必要性。
  [关键词]国际贸易 信用作骗 风险防范
  一、信用证 的风险来源
  信用证本身具有很多独特的性质,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首先是信用证的“严格一致”原则,具体说就是要受益人做到“ 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同时,开证行不用核对受益人提示单据的真伪,只要文字一致,那么就构成合格的单据提示,这种盲目的一致性给开证申请人带来了风 险。其次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修订本) 《UCP600》的规定,银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信用证在开证行、保兑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形成了一个独 立的合同,其独立性表现在它完全不同于受益人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主合同。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二、信用证自身的理论缺陷——“纯单据性”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缺陷是风险形成的根源所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它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独立抽象性”原则体现在 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中:“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 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钞票、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信用证或是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 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从我国的实际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 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出口方)所提供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 进口方和银行都是很危险的。除了假提单外还有其他一些欺诈形式,如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 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除这种构成 刑事犯罪的诈骗外,各方当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证“纯单据性”的特点钻空子,以获得对自身有利的结果。比如当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进口人和开证行往往对单据百 般挑剔,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可见,信用证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以及各方 当事人谋求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造成大量的争执和纠纷,是风险形成的源头。
  三、信用证的风险种类及其防范措施
  1.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
  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应属在信用证支付中较易形成的风险。受益方常遇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1)买方故意给卖方设置障碍,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如装运方式与交货期限相互矛盾,或者设置一些陷阱,作为日后拒付的理由。
  (2)因受益方需以信用证为依据来提交单据,某些买方蓄意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使受益方根本无法履行,以此方式遮掩买方不愿履行合同,而将责任推给受益方。
  (3)在 国际贸易 中,各国文化法律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设立信用证条款时极易遇与买方法律规定不符的风险。如各国银行对D/P与D/A的认识有的时候会出现不一致。
  防范措施:
  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了避免以上风险,受益方必须做好预防措施,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审证是受益方防止风险的第一 道防线,因此要做到认真仔细,对内容检查,进行逻辑分析,不放过任何字误。卖方应重点审查的事项有:信用证的金额与货币;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 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要求提供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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