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僵局救济之强制收购股权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三、强制收购股权方式的制度设想
  (一)强制收购股权程序的启动
  强制收购股权虽然是通过法院介入的方式来解决公司僵局,但是按照民事诉讼之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主动去启动强制收购程序,而必须由具备条件的股东提起。股东提起强制收购股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想要离开的股东请求收购其股权。这里暂且把想要离开的股东称为异议股东。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或股东收购其股权,其退出公司,打破公司表决权平均的局面,固然可以化解公司僵局。在具体的收购方式上,我们可以借鉴学者海勒林顿和多利所设计的“自动清购权”方案[3],由异议股东首先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公司可以选择回购或拒绝回购,若公司回购,则视同为公司减资;若拒绝回购,则必须把股份出让给其他股东,由他们提出按比例购买的要约,公司和股东要在法定的时间内按照法院确定的价格购买异议股东的股份。如果他们不同意购买异议股东的所有股份,则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强制解散公司。此方式的问题在于,若是异议股东不愿意提起收购申请,而是采取消极的方式处理公司僵局,或者异议股东直接提出强制解散公司而不是先提出收购申请,则要么公司僵局不可被解决,要么公司要面临灭失的风险。并且,异议股东请求其他股东强制收购其股份也会因其他股东没有足够资金收购其股份而宣告失败。所以,我们要探讨的第二种方式是,是否可由一方股东提出收购另一方的股份。这样做的问题在于,被收购的股份如何确定。假如不对此作出任何限制,任由一方随意提出收购另一方的股份,则我们无法确定另一方是否确实愿意离开公司,假若其根本不愿意离开公司,强制其出卖股权的做法显然对其不公平。《美国标准公司法》赋予闭锁公司或者其股东选择以公平价格购买起诉股东所有股份的权利,但规定除非经法院决定,该选择不得撤回[4]。我们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将一方股东提出收购另一方股东的股份作为司法解散过程中的可介入程序,即在部分股东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后,其他股东才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收购起诉股东的股权。并且,这种请求要在起诉后的法定期间内提出。因为按照常理可以自然推断出已经提起强制解散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已经毫无留恋,其想要离开公司的意志已经非常坚决地通过起诉行为表达出来,这时如果允许仍然想继续经营的股东提出收购请求,由法院强制起诉股东以公平价格将其股份出让给其余股东,公司即可被挽救,强制解散公司的程序也没有必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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