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政法机关增强护航经济发展能力的路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董运生 时间:2013-02-14

  2.严厉打击经济领域职务犯罪。要建立重大经济犯罪预警机制、综合防控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贪污、受贿等破坏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行为,加大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渎职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重点查办发生在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征地拆迁、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和环节存在的职务犯罪。突出查办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中的犯罪行为,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促使国家补贴政策和支持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重大经济案件的组织协调。对涉及金融机构犯罪、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违规改制、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可能影响金融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和特殊情况,主动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政法机关报告,在更高层面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协商通报制度,政法委员会应加强组织协调,公检法定期研讨、集体会商,充分发挥政法机关整体合力,确保执法效果。
  四、要在更高标准上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充分发挥稳定风险评估在加快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潜在的重大隐患、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在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开工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动态评估,确保不因涉稳问题延误、推迟工期。落实重大工程项目民警驻点服务制度,强化巡视督查力度,定期研判分析“涉建”警情、社情,确保警务工作有力跟进。开展“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零干扰行动”,以公安刑侦部门为主,严厉打击争夺工程承包权、抢劫工地财物、破坏重点工程施工秩序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2.提高企业员工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公安部门与企业安全、人资之间的联动机制,落实企业管理员工的社会责任,实行员工在外住宿申请备案制度,推行公寓式管理新模式,改变公司员工居住混乱、易受侵害的现状。增加二代身份证识别仪配备数量,加强录用员工身份信息比对,严禁冒用他人身份、提供虚假证件、负案在逃人员混入企业工作。公安部门定期到大型企业为员工办理有关证件,到建筑工地现场采集从业人员信息,发放暂住证。
  3.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要成立大型企业司法服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涉企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律师事务所积极配合,全面启动“律师进企业”活动。以大型企业、建筑工地为主阵地,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重点工程、大型企业所需的投资公证、股权公证、经济合同公证等,提供上门服务。开展“法治企业创建”活动,搭建法治论坛、法治文艺演出、法治征文、法治服务月等系列平台,提高法治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力。
  五、要在更高要求上体现执法总体效果
  1.把握涉企执法总体原则。以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法律工作的调节、保障、服务作用,合理把握执法尺度,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灵活执法办案方式,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落实诉前、审前走访企业制度,避免因执法不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减免诉讼费用、执行费用,避免因机械办案增加企业负担。
  2.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政法机关要坚持把增强护航经济发展能力作为全部政法工作的重要切入点,积极构建与企业之间互信、互助、互动的和谐关系。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应高度重视服务经济发展工作,定期研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服务经济发展的层次和水平。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3.建立健全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政法委员会应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不定期督导、调度,推动服务经济发展工作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重视、服务不到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案事件,或造成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延误、推迟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因执法不力、执法不公被企业投诉,或引发信访问题的,按照“谁的问题谁处理、谁出问题处理谁”的原则,坚决落实问责制度,加强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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