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假释制度基础理论微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佳 时间:2014-10-06

   论文摘要 假释制度产生之后,能够迅速为其他国家借鉴,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无不采用的刑罚执行制度,值得称奇。本文从假释制度的产生沿革入手,探寻假释制度背后的支撑理论,论证假释制度是社会进化选择的必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讨我国实践中推进假释制度的适用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假释制度 刑事责任 刑法目的 行刑理论

  一、假释制度的诞生和历史沿革

  (一)假释制度的产生
  目前学者普遍认为假释制度起源于英国,它的原型为英国的流放制度。英国政府一般都把罪犯的流放到殖民地美国或澳大利亚。罪犯被统一拘留在当地的刑事集中营里,这些集中营里的生活条件非常的恶劣,而且对罪犯的羁押实际上是无期限的。1790年,亚瑟·菲利蒲被任命为澳洲新南威尔士州州长。他上任之后发布命令,对其中表现好的罪犯,决定免除其刑期的一部分,并可以附条件提前释放,这是假释制度的雏形。 1839年,亚历山大·麦克诺奇被英国政府任命为澳大利亚诺福克监狱的监狱长,他认为罪犯在量刑时无法准确地估量罪犯养成自我约束习惯及对罪犯进行改造所需要的时间,因而量刑应当是开放的,即罪犯服刑时间应以罪犯改造表现而定。 为了将罪犯改造成新人,麦克诺奇创立了累进处遇制度,假释作为其所创制的累进制中的一级而正式出现了,当罪犯累进达到一定级别之后获得假释的资格,麦克诺奇因此被称为“假释之父”。
  (二)假释制度的历史沿革
  1854年,英国著名的监狱改革家沃尔特·克罗夫顿在借鉴吸收麦克诺基改革经验的基础之上,创立了爱尔兰累进制(IsrihPrgoressivesystem),简称为爱尔兰制。他把罪犯的刑期分为四个阶段,其包括独居监禁、杂居劳动、中间监狱和得到“释放票”后附条件的释放。其中第四个阶段就是假释制度,他创立并完善了对假释罪犯的监督考察制度,规定对不遵守假释的罪犯应当撤销假释,继续服刑。从而将价值制度与赦免制度、刑满释放最终的区分开来。1869年,纽约的埃尔米拉建立一座教养院,正是在这座教养院中,假释制度最终得以在美国生根发芽。1876年纽约州议会制定了《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Elmiar Reofrmatoyr Act),这是第一个假释制度的立法。 到1944年左右,美国所有的州和联邦基本都确立了假释制度。

  二、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

  假释制度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不是历史的偶然,其生根发芽,茁壮成长,都源自其背后坚实的理论基础的支撑,是和刑法学理论整体发展的步伐相一致的。
  (一)犯罪原因观的变迁
  刑事人类学派诞生之后,犯罪的原因被完全归因于犯罪人自身。基于这样的犯罪原因观,犯罪人犯罪是必然的,是先天决定的,为了保持社会的安宁,犯罪人最好是能够给终身与社会相隔离,这也不利于假释制度的诞生。直至刑事社会学派产生之后,人们终于认识到犯罪产生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环境,至此人们不再将犯罪的这种罪恶仅仅归因于犯罪人自身。既然犯罪不仅仅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那么就应该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当犯罪人在监狱中表现良好,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适当时候,将其附条件的释放到社会也就是自然而然能够为人们所接受的事情。犯罪原因观的转变为假释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犯罪学上的空间。
  (二)刑事责任理论的进化
  刑事古典学派主张道义责任论,认为责任都是对于自由意志者基于其自由意思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加的道义的非难。这一学说的基础是意志自由论,主张犯罪都是基于自由意思决定的理性的行为,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责任。责任一旦确定就应该由行为者承担,其承担的责任的大小是与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相适应的,不得变更,刑罚自然也是不能够变更执行的,假释制度自然无从产生。而近代学派则认为“责任可以解释为有社会的危险性者能由社会科处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的法律上的地位” 。这种学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不在于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在于防卫社会,社会为了维持自身的安全,才使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而不在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随着刑罚的执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逐步降低,对于人身危险性已经很小或者已经消失的罪犯,再继续执行刑罚就是多余的,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而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合理的调整是可以的,假释制度就是这种调整刑事责任的合理方式。
  1.刑罚目的之演进
  纵观人类的刑罚发展史,无论是刑罚体系的建立,还是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无不受到刑罚目的的制约和影响。可以说,假释制度的产生与进化,是刑罚价值理念嬗变的产物,是关于刑罚目的的思考逐渐深化的产儿。刑罚产生于人们的朴素的正义观念,最初要求的是等量的报应,这个时代要求的刑罚是同害报复,在这个时代是肉刑横行天下的时代,自由刑制度难以觅其踪迹,作为自由刑的变通执行方式的假释制度自然没有萌芽的土壤。直至到十八世纪中叶,部分学者主张刑罚的主要目的是要预防犯罪而不仅仅是报应犯罪。直到人们认识到刑罚不应该是对犯罪的报应,也比应该成为统治者威慑人民的工具,刑罚应该追求一定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教育和改造罪犯的时候,假释制度才能够破土而出。假释制度正是体现了教育刑的刑罚理念,假释制度可以给罪犯出路和希望,鼓励罪犯的进行自我教育改造,也可以给其他罪犯带来示范效应,促进整个罪犯群体能够重新快速地回到社会中。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假释制度是教育刑思想的产儿。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