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诚信制度弧系建设及政府责任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欧书阳 时间:2013-02-14
   三、完善法律法规监督约束机制的建设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法规制度的保障企业诚信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企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加强诚信相关的立法工作。在现有的有关企业行为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完善、不具体、不配套现象导致在打击企业市场违法行为中难以起到应有的成效。例如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现有法律法规存在调整范围偏窄、处罚偏轻,执法手段不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不好认定、适用较难,未能赋予监督检查部门以必要的强制权力等问题:《专利法》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法律冲突致使一些违法者恶意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援引《专利法》对抗《商标法》所赋予的商标专用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企业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使执法中遇到适用法律法规的困难。再者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一些新的领域的违法行为尚待加强立法予以规范。如电子商务中如何防止欺诈如何处理网上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均须予以立法加强规范。
    2.加强诚信执法监管力度。各职能部门要把”严格执法一放在首要位置,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现实意义对违法犯罪分子决不手软坚决依法查处。要积极履行职责实现监管到位、处罚到位对违法犯罪者,要将其责任追究到位该给予行政处罚的决不姑息迁就要一查到底;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能以罚代法。对执法违法、滥用职权、询私枉法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查处特别是对充当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伞、为其充当内线、通风报信者要坚决查处。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对企业不诚信等违法行为始终处于法律高压态势使法律形成应有的威慑力,确保企业在市场行为中守法诚信经营。
    四、发挥政府诚信制度建设的关键作用
    诚信建设,政府的责任最大。政府部门严格有效的执法行为是构成一个社会诚信的重要基础。政府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和制度的制定者和组织者也是信用关系的监督者和协调者政府在诚信秩序建设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1.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诚信政府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诚信政府应是负贵任的、言而有信的政府。在政策或重大公共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论证,认真执行保证其可行性和延续性取信于民不随意变更一旦决策和执行中造成重大失误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必须勇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2.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必须构建成服务型的政府。按照执政党的宗旨人民政府必须是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公平对待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阶层的公民的利益。努力提高政府部门服务质量和效率自觉高效地为社会大众服务。
    3.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必须是依法行政的政府。政府应依法行政尊重产权和各产权主体的地位给予企业更多的自由发展空间。依法行政政府还应严于律己、勇于纠错。政府公务员要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自觉维护政府的诚信形象进而为企业诚信作到表率作用引领社会和企业自觉以诚信为生存发展之根本。
    4.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行为必须是公开透明。政府公共部门要尽量以公开的方式运作政府制定的各项公共政策和运行规则要透明并且让人民、让企业容易理解和执行。
    5.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必须是赏罚分明的政府。政府要通过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从制度和法律上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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