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跃民 时间:2013-02-14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有形建筑市场作用没有得到好的发挥。尽管出台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诸多法规,但有法不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建设企业逃避进场交易,与业主私下签订承包合同,致使回避招标、场外交易现象屡禁不止,进场难、难进场问题依然存在。有些交易中心人员少,兼职多,几块牌子一套人马,政事、企事不分,管理水平低下,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以致形成不协调、不规范、低水平的运作。
    2)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助长了不正之风蔓延。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故意设置附加条件,限制、排斥外地施工单位参与竞标;一些部门领导不懂法,本应由市场手段来调节的变成个人说了算,收人钱财,替人说话办事。一些涉及垄断行业的工程如城市供水、电力、通讯等,建设单位以行业有特殊要求为由,采取议标方式,指定施工单位,规避招标投标。
    3)工程建设领域执法监察力度还不够。一些地方的招投标办公室,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乏力,存在依赖思想;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停留在形式和表面上;许多执法监督人员素质偏低,市场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客观上助长了有法不依、执纪不严的情况。
    三、主要对策
    1)规范管理,坚决杜绝规避招投标的现象。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也要纳入招标范围;不准隐瞒或肢解工程,将一个项目分成若干小项目报建,或采取“联合开发”等形式变相发包;严格禁止超过造价工程量的情况发生,切实防止以附属工程、配套工程等为由擅自扩大工程造价逃避招投标的监控范围。
    2)健全机构,完善工程招投标工作。招标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职能分离,使招标办真正成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专业机构。制作标底不能由建设单位指定代理机构,而必须在三个以上编制标底机构中抽签确定;评标的评委要从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选聘,三分之一是经济人员,其余三分之二必须是工程系列人员,一经确立后即切断与外界的联系;编制工程项目招投标简易流程图,严把告知、报名、制标、开标、评标、定标、决算及验收等重要环节,规范操作、堵塞漏洞。
    3)强化措施,确保工程招投标健康有序进行。要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将中标单位承诺的有关原始证件和资料统一收存,一旦发现不认真履约的,招标办发出警告,对不迅速改正的依法废止合同,工程另行招投标。推行会议委派制,对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预决算执行情况及可行性报告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资金的拨付实行严格把关,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等实行重点会计监督,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坚决予以拒支,从财务上堵死工程腐败漏洞。实行政务公开,工程招投标事宜全部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4)广泛监督,从源头上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要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建设单位研究工程的重要事项,必须有会议记录,详细记载项目的决策过程,以备案审查;要加强对工程的审计监督工作,无论什么工程,都必须见证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和审计结论以后,才能实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否则,以违纪论处。要加强监察机关全过程的监督,试行建设工程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既保证执法监督的独立性,又体现执法监督的全面性。要将工程建设合同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并签订,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要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还要实行党风廉政责任追究,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5)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
    6)实行招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现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四、结语
    招投标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虽然是个别地方的现象,但在行业内乃至全国影响极坏,不利于我国在世界范围内投标竞争,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真正实现通过引入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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