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邵彬 时间:2013-02-15

  3 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3.1 完善预售登记备案制度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的热潮,完善预售登记制度已是大势所趋。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在第20条中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虽然《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所作的规定相对简略,但仍然为预售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应当作为合同的对抗要件,约束开发商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给第三方,或在预售后进行抵押,损害预购方的权益,这与预告登记的公示作用是相似的。具体来说,可以参照预告登记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登记备案制度:
  3.1.1 建立预售登记的法律惩罚机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只赋予了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行政上的意义,其法律强制上的意义不够突出,预售人违背此规定的结果只是承担行政意义上的处罚责任,法律意义上的惩罚缺失,从而限制了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应有的规制作用。因此,需要我们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去加强法律惩罚机制,使不法房地产开发商慑于高额的违法成本而不敢涉足“一房多卖”。
  3.1.2 完善商品房预告登记功能。从技术层面而言,实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和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制度不存在任何障碍。我们应尽快制订时间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和商品房抵押预售登记公示制度。通过建立安全便捷的信息查询系统,确保公众在办理相关事宜之前,就可以通过网络对预售商品房各项情况进行查询。政府通过此种方式将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有效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防止欺诈行为的出现,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2 强化监管商品房预售房款
  政府要通过设置专门帐号等方式来管理预售资金,可采取专项信托,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随意挪用预售专项资金,也可以有效防范假按揭等违法行为。同时,要规范使用预售款,房屋开发商一般除了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备用金外,监管帐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楼盘建设,开发商因工程建设需要用款,应实行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制度,监管银行只能根据法定审批将预售款转入施工单位帐户。
  3.3 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有效控制预售资金的数额
  当前的预售缺席的一大弊端是预售合同在签订后购房者将全部房款交给了开发商,从而导致购房者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将预售款的实际金额控制在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左右,余下部分在交房时一次性支付。这样做有几点好处:首先,预售商品房实现了风险共担;第二,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利益,督促房屋开发商按计划完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第三,有利于引导开发商减少对预售款的依赖;第四,兼顾了现阶段开发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商品房预售制度自实施以来,对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开发企业的资金筹集与项目开发、购房者的利益保证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应当在立法上予以肯定,只有对该制度从多方面进行完善,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利益,抑制开发企业的不法或违约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符启林.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0.
  [2]雷兴虎,蔡科云.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与废一兼谈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学评论,2008,(1).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