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斯琴 时间:2013-02-15
   (五)有法不依违背政策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土地的有序流转
   有的地方不顾条件盲目对土地流转下指标、定任务;有的经营主体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牧民承包土地后再实行对外租赁经营,留下了隐患;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将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供租赁企业选择,还有的以发展设施农业、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名义违法搞非农建设等。
   (六)在流转过程中经常引发矛盾和纠纷
   在土地草牧场流转中发现个别企业或个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兑现给农牧民土地草牧场流转收益,常引发矛盾和纠纷。土地草牧场流转后,企业和个人都在谋求利益最大化,造成土地草牧场近乎掠夺式经营、影响整体地力培肥及提高。
  
   三、引导和规范土地草牧场流转、健全土地草牧场流转市场
  
   加快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流转是提高土地草牧场集约化使用、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小城镇建设、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选择。结合牧场实际,我们认为应加快土地草牧场流转进程,提高土地草牧场流转质量,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档案,依法推进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加强集体组织机动地发包程序的公开民主管理,具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转变农牧民思想观念、提高农牧民流转土地草牧场的积极性
   让农牧民意识到土地草牧场流转的重要性,是加快土地草牧场流转的前提。因此,要充分利用种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土地草牧场流转的意义,引导农牧民增强流转土地草牧场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土地承包法》、《合同法》以及《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教育广大农牧民和基层干部知法、懂法、用法。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人,使农牧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从而转变思想观念,投身非农产业,加快土地流转。
   (二)加强治理作为根本、规范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流转行为
   一方面,要加强土地草牧场转出方的治理。对农牧户自发的土地草牧场流转行为,要教育引导农牧户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合同,并报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要规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农牧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挠农牧户自愿合理地流转土地。另一方面,要加强土地转入方的治理。为防止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在已流转的农村土地上,若出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行为,受让方将不得再进行流转。同时,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建设力度,引导企业及开发商在搞经济建设的同时,进行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
   (三)加快劳务经济发展作为重中之重,拓宽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流转的空间
   要拓宽劳务输出渠道,为农牧民外出就业创造条件。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劳动力的技术培训,搞好信息服务,政策服务,法律服务和组织管理,为农村牧区劳动力永久性、实质性向二、三产业转移提供条件,让大量的农村牧区劳动力能够出得去,挣到钱,留得住,使大量的农村牧区人口离开土地,离开农村牧区,向城市转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必然条件和有效空间。
   (四)为农村牧区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的环境
  1.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把土地草牧场流转工作纳入旗区、乡镇两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组织机构,综合、协调、统一领导当地土地草牧场流转工作。
  2.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要注重发展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流转的中介组织,使土地草牧场流转进入市场,依靠市场调节完善流转机制,推动土地草牧场流转的健康运行。
  3.认真解决土地草牧场纠纷。土地草牧场纠纷是农牧民土地草牧场流转后的遗留问题,假如解决不到位,势必影响农牧民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土地草牧场流转工作。针对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纠纷的实际,旗区、乡镇两级应建立强有力的专门仲裁机构,着力解决土地纠纷工作,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排除隐患。
   4.健全农村牧区社会保障机制。要加强以养老保险为主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长期以来农牧民主要依靠土地作为唯一社会保障的现象转向依靠基金式的社会保险和保障上来,解决农牧民的后顾之忧,使农牧民放心走出去,进而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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