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发展循环经济的经济法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叶彬彬 时间:2013-02-15
  第二,从微观经济系统来看,它建立的经济法是针对具体的经济个体,即对企业而言的具体规范条例。企业作为一个单个的系统,也涉及到输入和输出,从原材料的购买、产品的制作,然后到产品的销售运出以及相关利润的产生都涉及资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如造纸厂在纸产品产出之前要消耗纸浆,纸浆则可来自于废纸的回收也可以利用原生木浆,其次还要消耗煤炭能源来产热产汽,接着还有造纸后的产生的废气废物,造成的污染。这都要求经济法的制定要细致化,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不同的资源采购、利用指标,以及污水、废气的排放标准。而现存的法律很多,但过于笼统、分散,不利于涉及到每个环节。尽管涉及到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使用、废物的再利用问题,但未具体为每个行业划分标准,对每个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约束性性不一致,有失经济法所要体现的公平性。而国外则设立的较为具体如《废旧汽车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等。 
  第三,从中观经济系统来看,它介于宏观与微观经济系统之间,具备了两者所不具备的特质,它没有像微观系统细致到每个企业,也没有宏观层面那样广泛,它是针对地区性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制约。中观层次内,微观的范围扩展到一地区的经济个体集合,使得系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结构更复杂化,其不仅要考虑单个企业的消耗与产出的比值,还要考虑整个地区资源的利用率和效益的产生。而相比较宏观经济系统来说,中观经济系统下循环经济的经济法律制定更为具体,针对了地区的特质,将总的指导性条例分解为可实施、促进当地实现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但与微观层面相对应的经济法制定的问题类似,目前,没有单个地区针对自身的地区特点、行业特征制定相应的经济方面的政策,而是采用宏观层面的相关经济法规,不能体现中观经济系统下最有利于循环经济的实现、艰巨了短期效益和长远利益的共同获得等优势,使得经济法的价值不能更好的凸显。 
  三、循环经济中经济法问题的应对机制 
  针对循环经济中相关经济法方面出现的不足,可以从三方面构建完善的经济法,创建和谐的法律化环境,构建利于循环经济的经济法律保证机制。这三方面即在经济法背景下,建立国家推进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 
  国家推进机制即从宏观视角采取的应对措施。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经济法在这里是面对整个国家,所以相关经济法的制定更多体现的是指导性,让地区和单个企业有总体性的方向。一来循环经济的出现比国外来的晚,大众对于循环经济的认识不清,政府通过经济法的清晰界定循环经济,让个体和企业了解循环经济的大致情况。加大可持续理念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对于减量化生产、资源再利用、循环利用的意识。当然实现循环经济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一方面由政府承担,这体现在政府在制定经济法中消耗的人力、物力,以及在经济法推广实施过程中的费用等,这些成本的付出,不会引起个体层面的反对,因为循环经济发展对地区以及的人类的好处大家都有所认识;另一方面,企业在实现循环经济中也要消耗在原来生产成本之外的成本,如更新生产设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增加污水废气等无效益环节的费用,在短期内来看是增加企业的负担,尽管利用整体循环经济的实现,但对于企业而言似乎短期看不到收益,这就降低了企业履行相关条例的积极性,甚至有些企业选择逃避应该履行的社会义务,这就需要利用经济法的另一个特性就是其具有的强制性。通过制定明确的企业规模、效益实现率、具体污染处理承担的指标,来约束企业完成循环经济所要求的。政府的执行力度就是整体实现循环经济的有效保障。同时,在强制性的约束性,政府还可以利用一些奖励措施,如技术含量高、污染小、实现生态循环系统、开发废物利用技术的企业进行物质上肯定,也可以给予财政优惠等奖励,提高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经济法视角下,市场调节机制的内涵是指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调节资源配置、引导资源配置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发达国家运用的与经济法相关的市场机制,我国可以借鉴,针对国内循环经济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经济制度。如收费制度,企业生产会对环境或多或少造成一定的污染,国家或地区根据本国以及当地的情形,参照国家经济法相关条例应设立污染超过法律规定企业要承担的排污费用。一方面,政府要制定清晰的排污标准,不管是在排污量还是在污染浓度上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并设计合理的收费计量方法,将企业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失转化为实质性的承担费用上;另一方面,当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监督,加大监管力度,不要让污染超标的废物再流进自然界,也要及时对违法、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个体企业进行惩罚、教育,从而真正控制经济发展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市场机制除了收费制度以外,还可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和押金制度,国外已有成功案例的如环境损害保险金以及环境保护基金等都值得我国借鉴。 
  最后,就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消费者处于价值链的末端,但却最终影响着价值链的源头,包括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生产,所以转变传统的消费观是实现循环经济的最本质要求,只有整体消费观的提升,人们对循环经济、绿色消费的倡导,才能最终带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在构建于循环经济相关的经济法律时,需要考虑如何有效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以及消费者的参与度。而消费观念的提升以及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可通过多方面实现。如企业可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即公众通过对循环经济的理解,对当地的企业或消费者有关的企业的行为、社会履行度进行监督,如企业排放的污染对当地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公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检举;公众还可以通过诉讼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企业的生产对环境造成危害时,不论是噪音还是污水废气的排放过量都会影响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公众就可以进行诉讼,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弥补了政府监督上出现的不足和漏洞。此外,政府还可以让公众参与环境法律、经济制度的制定,如进行举办公民监听会、论证会,征求经济法设立的相关企业、专家以及公众对经济制度的合理化给出意见,实现经济法设立的民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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