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吉景 时间:2013-02-15
  (3)有关价款的条款,特别注意价格调整条款。有关合同价格调整的条款必须有明确细化的内容,尽量减少模棱两可带有争议性的条款出现,少留活口,为以后工程变更结算拟定方向性、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4)双方职责条款。为进一步划清双方责任,量化风险,应对双方的职责进行恰当的描述。对那些未来已可预见并可能影响造价的事件和情况明确各方的责任,以减少索赔和争议的发生。如对重要材料包括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在工期少于一年时可以采用投标包干的思路,将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转由投标人承担;但工期较长且市场价格可能变化较大时,宜增加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一定范围时的调价条款,有利于风险共担。
  3 招投标阶段进行造价控制的对策
  3.1 编制通用的招标文件与投标标书格式
  招标文件是造价控制的关键。一个成功的招标文件,有利于体现业主的意愿,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造价的监控。如何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采取有力措施,正确控制与管理工程造价,可以仿照FIDIC条款的形式,给招标、投标文件设定一个合适的格式,确定相应的内容。
  3.2 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的目的是排除不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投标单位,从而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费用,如招标文件的数量等方面的花费等,此外,还可以缩短招投标的时间,尽早施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一是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陪标”等现象的发生,对利用他人资质进行挂靠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堵在“门”外;二是在资格预审过程中,能量化的地方尽可能量化,尽可能减少因为人为对投标申请人因素造成的不公平。
  3.3 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事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不折不扣地办事,坚决杜绝各种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现象发生。要打破特殊性行业垄断的局面,按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由施工能力强、质量好、报价合理的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任务。
  3.4 选择高素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质量上有较大发展,建设单位应选择高素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3.5 弱化标底功能直至取消标底
  目前,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都还没有健全的内部定额和价格信息管理网络,标底仍然可以按照计划经济计价模式进行计价,但要弱化标底功能,扩大衡量报价有效性的标底上下浮动范围;同时,鼓励已经具备内部定额和市场价格管理机制的企业,依据自身的定额和所掌握的价格信息来编制,但工程量计算规则必须是统一的。鼓励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不设标底,就是由企业自主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甚至出台相应的政策倾斜方式加以引导。这既有利于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又可降低建设单位造价。
  4 结语
  真实、合理、科学地反映工程造价是招投标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必须尽快规范建筑市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通过培育规范市场,消灭建筑市场内不正当竞争,形成有利于建筑产品质量的市场体系,加大建筑市场的执法力度、执法监察,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只有形成了规范的建筑市场,才能保证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工程造价比较合理、公正。
  参考文献
  [1]高青云.招投标在控制和管理工程造价方面的深层探析[J].科技经济市场,2007,(9).
  [2]杨伏明,单正乐.初探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J].中国招标,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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