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均衡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丽 陈书伟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非均衡 养老保障 农村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探讨非均衡背景下如何建立符合不同农民群体养老需求的非均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的非均衡背景分析;然后探讨了非均衡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难点;最后提出非均衡背景下我国非均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比较低、农民经济承受力弱,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因身份、就业方式和收人水平的复杂性和差异性而存在农民群体的多样性,不同群体养老需求各不相同。在这样的情况下,近期内建立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鉴于此,如何在我国农村和农民发展不均衡条件下,构建出适合农民特点的,全覆盖的非均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的非均衡背景分析
    (一)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经济基础存在不均衡性
    1.地区之间、省份之间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差异悬殊
    我国是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性客观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呈扩大趋势。1978年,中部和西部的农民收人水平基本相近,与东部农民收人差距为22%a  1985年各区域农民的收人差距逐步拉大,并形成了东、中、西的收人梯度,其收人比为1.42:1.21:1。到20世纪90年代,这种差距进一步扩大。1995年,东部农民的收人为中部的135%,中部农民的收人为西部的126%,东部农民的收人为西部的171%,东、中、西部的收人比为I .71:1.26: 1 o 2003年,东部农民的收入为中部的135%,中部农民的收人为西部的123%,东部农民的收人为西部的171 %,东、中、西部的收人比为1.71:1.23:1。
    2.省内各地区之间农民收入情况各异
    以湖南省为例,经济较好的地区与落后地区差异较大,如果以当年全省农民平均收人水平为1,将各地农民收人水平与之比较,计算收人比,得出如下结果表明,省内各地区之间农民收人差异较大。(见表1)。
        表1湖南省部分地、市、州农民人均收入比

    3.低收人户与高收人户收人差距进一步扩大
    按农户人均收人水平进行5等份分组海组各占总户数的20%) , 2001年高低收人组农户的收人比为6.76:1(以低收人组农户的收人为1), 2002扩大为6.88:1.2003年进一步扩大为7.32:10(见表2)

    (二)农民群体多样,各类人群养老需求不一
    1.农民职业角色的分层化
    我国目前逐渐加深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以及非均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导致在城市与农村中存在着城市农业、乡村非农业和乡村农业等多种成分,它们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多元保障对象。具体来说,农村中有务农的农村人口、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中的从业人员以及近年来潮水般涌向城市的农村流动劳动力。我国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占到20%以上,其中:从事乡村工业泡括建筑业)的约占农村非农劳动力的56%,从事第三产业的约占24%,从事其它产业的约占20%。不同职业角色,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处于不同的层次和类别,对养老保障有着不同的实际需求、缴费能力和心理预期。由此决定了我国正在建设中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具有多元性和多层次性,在制度设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复杂性。

    2.农民群体收人水平的分层化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收人分配差距经历了由逐渐扩大到逐渐缩小,再由逐渐缩小到逐渐扩大的过程。1978年开始农村居民收人分配差距逐年扩大,1995年达到第一个顶峰,基尼系数由0.21扩大到0.34,扩大1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扩大0.8个百分点。1996年基尼系数下降为0.32,比1995年下降2个百分点,恢复到90年代初期水平。随后差距开始逐年扩大,1999年的基尼系数为0.34,恢复到1995年的水平,2000年的基尼系数达到0.35 , 2003年的进一步扩大到0.37,比1995年的最高点扩大3个百分点。
    二、非均衡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难点
    (一)我国农村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低、农民经济承受力弱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和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着养老保障的发展状况。农村养老的保障方式、保障水平取决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或者说是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虽然改革开放来,我国农村生产力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我国农村存在比较突出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和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收人水平相比,农民收人增长比较缓慢,收人水平比较低。从1978年到200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人从343元增加到9422元。在1978年至 2004年间,全国农民家庭人均收人增加额虽然高达20.91倍,但由于基数低,到2004年仍然只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的31.6%。我国农村经济总体发展水平比较低,农民经济承受力较弱给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建设和实施带来很大困难。
    (二)养老保障资源匠乏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存在保障资源浪费与缺失并存的问题。比如,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农村现有养老保障资源存在浪费、非充分利用的问题。有的地方的敬老院,不仅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而且条件极其简陋,也根本不关系老人的生活,以至于许多老人根本不愿意去敬老院,结果敬老院里几乎没有老人人住;另外,也有经济能力比较好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本可以出资解决本村一些贫困老人的养老问题,但是由于组织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而没有实行。
    在农村养老资源的缺失方面也很严重。首先,我国没有正式的养老法规、政策。我国到目前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之中,这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其次,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远远没有达到农村贫困人口的需求;大部分农村地区集体经济力量日益减弱,很难补助集体内的农民养老;土地是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基础,受观念落后、技术陈旧、设施简陋等因素的制约,大多数地方的土地资源利用率低。
    (三)非强制性养老保障制度实施难问题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非强制性使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以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为例,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参保的方式,《基本方案》只是对参保对象作了范围上的界定:保险对象包括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而没有作农民参保的强制性规定。结果,2003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乡村就业人口的11.2%,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更低。经济发达地区北京市,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24.4%,更不用说广大欠发达地区了。非强制性的制度考虑了农民对新制度的接受程度,但影响了制度的正常运行。在非强制性的制度下,又缺乏相应的鼓励农民参保的机制,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参保人数逐年下降,我国农保业务岌岌可危。
    三、非均衡背景下构建我国非均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一)完善国家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激励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化进程与维护、实现群众合法权益之间应该是统一、和谐的关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化进程中,维护、补偿群众的合理利益,必须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规范的补偿制度,做到既保护群众的基本利益,又考虑政府、社会的承受能力;既满足群众的眼前需要,又考虑群众的长远利益。制度性补偿是最为稳定、持续、有保障的补偿。国内部分地区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我们要尝试建立制度性的农村社会养老补偿机制,对农村各种养老方式都进行补偿,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国家承担部分缴费义务,多缴多补,少缴少补,不缴不补)、家庭养老(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时政府定额按月补助)、集体社区养老(补偿社区养老费用)。建立制度性补偿机制才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尽快解决我国农村日益严重的养老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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