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邓敏 时间:2014-01-03
摘要:现行政府会计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资金运动,无法体现政府的“隐性债务”,反映信息不充分。政府会计关键词:政府会计;改革
  我国政府部门目前执行的是1998年实施的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内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这套会计制度不同于政府会计体系,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还没有能够全面反映政府经济资源、现时义务和业务活动全貌的政府会计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研究建立我国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改革现行政府会计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行政府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提供的信息没有全面反映其资金运动
  现行政府会计仅仅反映预算资金的执行情况, 而对政府受托管理的资源、国有股权及受益权、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情况等没有进行全面反映。
  1. 没有全面反映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和净值。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始终只反映取得资产时的历史成本。因为不计提折旧,不核算固定资产损耗掉的价值,故账面上没有反映出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当然更无从反映其实际净值。这样的信息是不全面的,它不利于组织安排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
  2. 没有完整反映国有股权及受益权。政府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投出的资本,仅列为“一般预算支出”,不反映其投资形成的产权;出售、转让国有资产所得,列为“一般预算收入”,没有反映政府投资资产的减少。显然,这样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没有反映政府产权的规模大小、增减变动及国有权益的保全情况,也就无法及时为国有资本金的管理和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3. 没有全面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情况。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是按照专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的,这一制度目前独立于预算会计制度之外。现行政府会计日常核算中没有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情况,只是在其预算会计报表中笼统地反映当年财政对基金的拨款支出。
  (二)现行政府会计无法体现政府的“隐性债务”,弱化了风险和责任意识
  由于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当期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因此在这种记账基础下,财政支出只包括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如当期支付的行政事业费、当期归还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等。对当期已经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隐性债务”则没有反映,主要表现为政府拖欠职工的工资、尚未用现金支付的政府债券利息、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等。这些本应属于当期的支出,但因政府财务困难而没有在账面上进行反映。这样,在客观上一方面夸大了政府真正可支配的财政资源,不利于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与之相关的债务被掩盖,使政府的风险意识淡化,给财政的持续性发展带来隐患。
  (三)现行政府会计反映的信息不充分
  政府会计的核算内容无法反映政府财政管理工作的全貌。随着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行,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单纯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已不能反映财政管理工作的好坏。政府会计工作的重点必然要转向关注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监督政府的整体财政管理工作。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无法反映政府的整体财政状况和工作绩效,无法评价政府工作的好坏。
  (四)现行的预算会计模式没有发挥会计应有的监督作用
  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可在一些部门却成了“唐僧肉”。这些现象从不同侧面折射出政府会计监督不力,没有发挥出政府会计应有的作用,现行的预算会计模式只是体现了簿记作用。当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划拨到预算单位账户上,财政部门仅仅在账本上记录预算资金的分配情况,至于预算单位具体如何使用资金,财政部门缺乏有效记录与监督,这是导致公款挪用、贪污的主要原因。这也表明我国政府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过于概括和笼统,在财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方面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二、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设想
  (一)明确政府会计体系、制定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
  我国一直以来没有区分预算会计和政府会计,根据我国预算会计所具有的特征,我国的预算会计不仅不是政府会计,甚至还不是完全的预算会计,充其量只是反映预算资金流转过程的预算执行会计。
与西方国家的预算会计相比,我国的预算会计还不够完整,与西方国家的政府会计相比,差距更大,可以说我国至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会计。因此,从预算会计拓展为政府会计,不仅是改变名称的问题,而首先是转变整个预算会计观念的问题。随着我国政府会计的建立和完善,其会计规范必将从制度模式逐步向准则模式转变。因此明确政府会计体系,并制定出一套结构科学、内容完整、先后有序、概念统一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会计准则是政府会计改革的基础。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
  1.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总体设计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政府会计领域,推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会计的国家还是少数,大多数国家在政府会计改革上都是循序渐进地推行权责发生制会计。借鉴西方国家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转型时期,还没有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加之政府会计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因而,决定了现阶段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总体设计应该是:初级阶段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基础,即原则上采用收付实现制,对某些特定业务则偏向于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改革中期随着政府会计体系的完善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规范,扩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范围,直到最后实行完全统一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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