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背景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祥军 时间:2013-02-15
  论文摘要:基于农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的事实,介绍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原则,提出了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剩余劳动力;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户籍制度
  1问题的提出
  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束缚在土地上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或流人到其他产业。经典迁移理论认为,迁移流动的流向一般是从农村流向城市,由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我国户籍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为迁移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每年1900万的迁移人口和8000万的流动人口是最好的例子。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必然步骤,也是社会走向文明的标志。问题的关键在于发生迁移行为的主体是35岁以下的青壮年,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开阔了视野,转变了观念,传统的农村养老意识开始淡化,这势必会影响对老人的赡养,对传统家庭养老方式产生巨大冲击。
  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亲情淡漠,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渐趋失落,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也逐渐淡化;同时,在我国现阶段农村老年人以从农业生产劳动而获得的收入为其主要收入来源,随着年龄的增大和身体状况的弱化,自我养老的能力逐渐下降。更为重要的是,在农业生产中,生产力比较低下,人均产出率非常低,再加上市场经济带来的竞争和压力,农产品价格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农民来自土地的收入比例也在下降。然而,其从土地获得的微薄收入还要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和对子女的投资,为此,可以用来养老的储蓄所剩无几。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村老年人由于劳动能力的减弱和丧失,农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和分配权转移到子女身上,致使农村老年人口的自我养老丧失了经济来源,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又重新回到家庭。另外,随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部分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以及耕地被征用,加入到农民工行列,远离了土地的农业生产,获得了高于土地生产的务工收人,同时又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弱化成为必然,这样农村传统的建立在土地生产基础上的家庭养老保障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鉴此,笔者探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背景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原则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其构建与发展完善然取决于具体的国情与国力。为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是建立在我国国情基础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构建要做到4个必须:必须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适应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下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需要;必须适应农村家庭人口结构变化的趋势;必须适应农村传统社会保障价值观念的转变。同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应遵循4个基本原则。
  2.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主要功能,是按社会法理论在社会连带责任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这种社会公平主要是指在资金的筹集和基金的分配方面要公平。但坚持公平并不等于否认没有任何差别,如过分坚持公平就会走向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就会扼杀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功能得不到发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社会统筹受到影响,从而会危及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实施。因此,在坚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的原则下,必须适应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这里的效率主要是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效率,就是要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具有调节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既要考虑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又要使养老保险基金能够良性循环,实现保值增值,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另外,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矫正“市场失灵”,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其制度本身必须是公平优先,在此基础上兼顾效率。在借鉴各国的经验和教训,同时结合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即在保证效率优先的同时兼顾机会均等条件下实现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以避免出现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坚持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给付水平,做到“广覆盖,保基本”。建立个人积累账户,把市场的激励原则引入养老保险制度中;同时还要避免因过分强调效率而忽略养老保险的社会互助性和消灭贫穷的基本目标。

  2.2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权利是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指行使权利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实质上是权利义务关系。当社会成员遇到困难或有其他法定条件而获得社会保障待遇时,它便属于社会保障权利主体地位。但要成为社会保障权利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障费用,并按法定缴纳程序履行义务后才能成为社会保障义务的主体。所以,不履行法定社会保障义务,则不能享受法定社会保障权利。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负有平等地向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义务。而社会成员则应尽力为社会创造财富。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讲求国家和企业的单纯责任,社会成员只享受单纯权利,从而既造成了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的脱节,又造成了国家的无限责任,增加了社会成员的依赖心理,致使存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时,社会保障的刚性增长和关系不顺,国家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到国家、集体、个人3方利益,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利和义务在3方进行合理分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其重要原则就是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2.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基本生活水平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所以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水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社会保障所确定的保障项目、保障对象、筹资的税率及缴费比例、社会保障水平等都与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社会保障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西方同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早期的设计中,由于忽视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社会保障水平严重超过经济增长,其弊端在20世纪70年代末显现出来,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不得不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应重视经济发展水平与保障水平之间的适应关系,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2.4城乡衔接原则  我国户籍制度二元化格局下的城乡社会保障在保障项目、保障水平、社保费的缴纳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导致城乡劳动者因身份的不同而产生不平等的境遇。但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城乡的差异,在城乡实行2种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并行不悖。但要充分认识到伴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产生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化的转移,这部分人口的养老保险如何从农村转接到城市的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保障民生的理念下,在构建使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坚持城乡衔接的原则,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相关制度衔接,保障迁移人口的合法权益。
  3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离不开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农村长期占据着重要地位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逐渐淡化,而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在立法和实践中又存在着种种不足的情况下,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制度的改革,建立和推行完善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显得日益迫切。
  3.1明确政府责任
  3.1.1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责任。我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困难,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围农村生产力落后,土地生产效率低。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的收人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就全国来讲,我国农民主要收入仍来源于土地,在土地生产效率低下、农产品流通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收入水平低,作为农村养老保险主体的农民缺少缴纳保险费的资金来源。因此,政府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健全土地流转体制,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实行农业支持与农业保护政策,通过加大对农业科技和农业信贷资金的投入来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体制,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调控,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民收入稳定提高,保障社会安定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3.1.2提供财力支持的责任。政府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实施的主体,承担着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安全监管和基金不足时的补足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承担着重大责任,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离不开政府充足的财力支持。政府承担的财力支持责任在于扩大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支出,确保所投资金落实到位,并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责任,虽然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3方构成,但在农业生产效率不高,农民收入较低和收入不稳定的国情下,政府应承担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财力支持的责任,以保障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民生工程的建立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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